江西萍乡,一男子借给朋友7万元,对方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还当场写了借条,可这笔钱

社会观天下 2025-09-05 18:20:44

江西萍乡,一男子借给朋友7万元,对方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还当场写了借条,可这笔钱却一直拖了9年都没还。后男子突然想起了这7万元,并联系朋友还钱。朋友没有否认借钱事实,但就是一直不还。无奈之下,男子将朋友告上法院。可万万没想,男子竟然败诉了。(来源: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据悉,李某和刘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二人的关系一直不错。在2015年1月9日,刘某突然找到李某,说自己有事急用钱,需要7万元来周转,并承诺1个月内就还。

李某二话不说,就给刘某转了7万元,还没让刘某写借条。但刘某为表诚意,还是写了份借条。

然而一个月后,刘某一直没有还钱,就连二人一起吃饭时,提都没提。

李某想着大家都是朋友,而且当时自己也不不急用钱,所以就一直没有催要,之后便把这事给忘记了。

去年6月份,李某因家里有事,急需要钱,他东拼西凑,发现还是不够。这时,李某突然想起来刘某之前借的7万元尚未归还,于是就电话联系了刘某。

刘某十分爽快的承认了却有借钱一事,也承认了是7万元,但他却回答李某:“嗯,我知道了。”之后就没下文了。

李某多次催促刘某还钱,但刘某却一分钱都没还。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将这个昔日的好友告上了法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李某有刘某写的借条,且有刘某亲口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他认为自己肯定能胜诉。

可万万没想到,法院却认为,这7万元的借款到期日是2015年2月9日,而诉讼时效是3年,至2017年2月9日就过期了。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却不使用的人。既然现在这个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3年,那就不应该支持李某的请求。

但李某认为,他在向刘某催债时,刘某主动承认了有借款事实,这难道不能重新起算吗?

法院对此解释称:刘某虽然承认了有向李某借款7万元的事实,但录音中刘某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归还的意思,而且刘某也的确没有归还一分钱。

因此,刘某认可7万元借款事实,并不能续接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由此可见,即便刘某承认借款事实,但只要他没有还钱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示,那时效就过了,李某不得再向刘某要求归还7万元借款。

注意:如果刘某当时哪怕还了一元钱,那也说明刘某还钱的意思,就可以续接上诉讼时效,重新起算3年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表示:“这不就是鼓励老赖吗?那以后谁还敢借钱?”

还有人认为,法院的处理太过死板,既然债务人都承认欠钱了,怎么就不能算数呢?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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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郑智

郑智

10
2025-09-05 21:25

请问下法院,如果在银行借钱超过三年要还吗

用户10xxx68 回复 09-05 22:03
只要你能借出来直接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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