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老板见新入职的男下属年轻帅气,瞬间心动,制造各种机会和他接触。在女老板的

万象解析所 2025-09-12 12:23:36

重庆,女老板见新入职的男下属年轻帅气,瞬间心动,制造各种机会和他接触。在女老板的猛烈攻势下,男子也动了心。但两人不满足于偷偷摸摸交往,便决心各自离婚,重新组建家庭。谁知,男子原配死活不同意,女老板没有放弃,大手一挥给了她300万离婚补偿。没想到,两人如愿在一起后,竟发现不合适,准备分开。女老板不想人财两空,将男子和原配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经过二审,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女子朱某经过多年打拼,开了一家自己的公司,逐渐实现了财富自由。 为拓展业务,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男子何某就是其中一个。 何某很年轻,长相出色,而且性格幽默,很会逗人开心,朱某第一次见他,就被吸引,感受到了久违的心动。 此后,她格外关注何某,借工作之便多次与他接触,并且对他特殊照顾。 作为成年人,老板的心思何某自然很清楚,但他们双方都已经结婚,而且两人年龄差距也不小,所以他不敢太迎合。 不过,朱某年纪轻轻能当上大老板,手段和魄力可不是一般的大,她没有因为双方已婚的身份而退却,有好事都想着他,私下里对他也非常慷慨。 都说女追男隔层纱,在女老板的热情攻势下,时间一长,何某也逐渐心动了。 权衡利弊后,他彻底昏了头,倒在了女老板的温柔乡里。 渐渐的,两人不再满足于这种偷偷摸摸的关系,便下定决心,要各自离婚,然后重新组建家庭。 何某的妻子陈某得知被背叛后,非常气愤,既然你不仁义,我也不能让你俩好过,所以,她死活不同意离婚。 但是,朱某铁了心要和何某在一起,为了能让何某顺利离婚,她大手一挥,直接给陈某转了300万,说是离婚补偿。 陈某也不傻,在300和一个不爱自己的男人面前,自然会选择前者,于是,她果断拿钱离婚。 这下,朱某和何某高兴坏了,以为终于能光明正大地在一起,开启幸福生活了。 可没想到,当两人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却发现彼此之间有好多不合适的地方,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感情越来越差。 最后,两人觉得实在没法过下去,便打算分开。 朱某觉得很憋屈,她花了这么多钱,还费了这么多心思,结果人财两空,这口气她咽不下。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何某和前妻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0万。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朱某为了与何某在一起,向陈某支付300万以促成其离婚,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陈某全额还钱。 陈某和何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都没法证明她有明确向陈某赠与这300万的意思。 从本质上来讲,这钱其实是她代何某给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 而且,《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朱某当初是基于要和何某结婚这个动机才给何某钱,现在给付完又反过来说要无效返还,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畴,而且违公序良俗,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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