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村民发现村里的水和耕地都有问题,他就想到一个集团,会导致村里的水和耕地

每日案论 2025-09-13 20:43:16

山东淄博,村民发现村里的水和耕地都有问题,他就想到一个集团,会导致村里的水和耕地出现问题,就拿村里的水和土去检测,果然发现了问题,他就带着相关的工作人员去查看,结果被那个集团的一个保安给打伤了,伤势很重,还骨折了,他们赔偿了300万,可接下来的发展,却令人匪夷所思。 王长征回到老家,准备烧水喝,却发现水有大大的问题,紧接着他准备出去干活,又发现他们村的土地也有问题,而这一切,他很快想到什么原因造成的。 原来他们村和一个集团非常近,这个集团排放的水,直接影响了他们村的用水以及土地灌溉,现在这些水和土地出现了问题,这肯定是跟那个集团有关的。 这可怎么办呢?村民们的生活离不开水,他们的收入也离不开土地,水和耕地得不到保障,村民们的生活举步维艰。 但他们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村的水和土地就是和这个集团有关的,无凭无据无人信,为了有说服力,王长征就自己拿这些水和耕地的土去检测,结果果然发现,他们村的水和土地和这个集团有关系。 有了有力的证据,王长征便有了底气,于是他就向有关人员投诉了这件事。 这件事也受到了相关人员的重视,王长征也打算和他们一起去查看受污染的耕地。 结果一个集团保安就看他不顺眼,当天就打了他,他被保安打得很惨,头部和脸部受伤特别严重,还有多处受伤以及骨折。 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个集团只好拿钱了结此事,他们拿出300万,想息事宁人。 但王长征没有因为钱而放弃投诉,环保问题一天没有解决,他就要追究下去,他没想到,他这么一追究,他不但要把钱还回去,甚至还面临被判刑。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长征想不通,他不知道事情怎么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他其实想要的很简单,就是让这个集团能够解决他们村的水和土地问题。 只要他们的生产不影响到他们村的用水以及耕地使用,他也不会管这么多,毕竟他只是一个村民而已,他只想安安稳稳地过日子。 但是如果基本的用水都无法解决,影响他们的生活,耕地问题又严重,让他们村民没有收入,这是他们作为一个村民无法接受的。 他们不想就此默默承受,影响自己,影响自己的后代,他们只想这个集团解决这些环保问题,他们依然想投诉到底。 但是后来,有人说王长征敲诈勒索了,民警就将他们王长征和王策抓捕了。 事情就此变得严重了,王长征只是因为村里的水和土地问题进行环保投诉而已,但在某些人看来,王长征先是敲诈勒索,后是寻衅滋事,不管是哪一个行为,王长征都无法接受。 他受了那么重的伤,影响的是一辈子的健康,还给他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这300万的赔偿是他们愿意的,到了最后却说王长征是敲诈勒索,王长征自然不服。 他们看着王长征拿了钱,王长征还没有就此罢休,还在继续举报,然后又说王长征这是寻衅滋事,这实在是让王长征难以接受,而一审的判决更让王长征感到意外。 一审的判决是在2023年12月21日出来的,当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因此判决王长征有期徒刑三年,王策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且王长征还要把300万归还给集那个集团。 此后事情的发展更是一波三折,但王长征始终没有放弃,他既要解决村里的水和土地问题,也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终于这件事迎来了新的进展,9月17号,将会继续开庭审理,王长征和王策寻衅滋事罪一案。 那么如何看待这些事情呢? 首先,王长征他举报环保问题,他这样的行为并没有不妥。并且他是有证据证明村里的水和耕地和这个集团有关系的,那么他就可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长征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也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对王长征是非常有利的。 其次,一开始的时候,王长征的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那么王长征得到300万的赔偿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呢? 由于王长征被保安打,受到了人身损害,他们是应当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既然王长征受伤了,他们也应当赔偿,那么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 至于寻衅滋事罪,王长征只是在维护村里的环保问题而进行投诉,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并非故意为难他人。 既然王长征并不是有意为难集团,那么他和王策就可以判决无罪。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大风新闻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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