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高二男生,打篮球崴住脚后,同学主动背他上厕所,却意外摔倒,导致男生磕坏两

深度程磊 2025-09-24 16:16:58

新疆一名高二男生,打篮球崴住脚后,同学主动背他上厕所,却意外摔倒,导致男生磕坏两颗门牙,男生认为同学是故意的,于是将同学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多。 事情发生在一年前。17岁的小宋,是新疆某高中二年级的住校生。在操场打篮球时不慎崴了脚。当天晚上八点多,下课后去上厕所的途中,先是同学小郝背了他一段,接着又换成17岁的小张。小张刚走了几步,身体突然前倾,两人一起摔倒,小宋直接磕坏了两颗门牙。 事发后,学校值班老师第一时间赶到,通知了双方家长,并送小宋去医院。学校因为给学生统一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赔付了1900余元。但小宋并不满意,他认为是小张主动要求背自己,并且在背的过程中有意“恶作剧”才导致摔倒,于是将小张及其父母、学校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八万余元。 矛盾点由此产生。小宋坚称:“我没有要求小张背,是他主动要求的。我一再拒绝,他一再坚持。而且他故意身体前倾,是恶作剧,才导致我受伤。” 小张则反驳:“根本不是恶作剧,是小宋自己让我背的,我是做好事。只是走路时脚尖被不平整的地面挂了一下,才失去平衡摔倒。”小张的父母也强调,孩子背人去厕所是善意帮忙,不存在故意过错。 学校的态度也很明确,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教育和救助义务,操场监控显示地面平整,没有坑洼或安全隐患,小宋的受伤与学校管理无关。此外,学校已经为学生统一投保,若再让学校承担赔偿,显失公平。 承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则辩称,已经履行赔偿责任,自身并非侵权责任人;而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只有在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如何判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张在背小宋时,监控清晰显示,小宋用手搂住小张脖子,甚至往上“骑”了一下,小张以弓腰姿势走了几步,随后前倾,两人一同摔倒。视频无法证明小张存在恶作剧的故意。 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所谓“好意施惠”,是指没有合同约定,仅出于善意帮助他人而实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苛责施惠人承担责任。法院强调:如果因为结果不好就让善意帮忙的人承担责任,会打击社会互帮互助的积极性,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认定小宋的受伤属于意外,不能证明小张存在故意或过失,小宋要求小张及其父母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 那么,学校是否需要担责?法院指出,小宋已是高二学生,接近成年,应当对自身行为有一定认知。学校事发后及时救助,并无证据表明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过失,所以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进行了理赔,双方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宋的全部诉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层面对“责任边界”的讨论。 首先,从侵权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义务。小张的行为是基于同学间的互助,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担责。 其次,从学校管理角度看,《民法典》第1190条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小宋是17岁的高中生,属于具备较强认知和自理能力的群体。事发后学校迅速处置,已经履行义务。 再看保险,《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意外险已赔付1900余元,校方责任险因学校无过错而未触发,保险公司也无需再赔。 这起案件最大的亮点,就是好意施惠免责原则。如果没有这一原则,很多人可能会因为担心“帮了还要赔”而拒绝伸手相助。司法保护了善意,实际上也是对社会互助风气的一种鼓励。 案件背后,值得每个人反思的,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边界。法律规定了行为的最低底线,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帮助,靠的是情感与善意。如果凡事都用索赔来衡量,校园里的互帮互助是否还能存在? 最终,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裁量,更是在告诉社会:不能让善意背负沉重的代价。

0 阅读:4
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