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儿子的动机看着就不单纯!”辽宁抚顺,男子在父母离异后和母亲生活,父亲也按月支

万年七秒 2025-09-28 07:09:08

“这儿子的动机看着就不单纯!”辽宁抚顺,男子在父母离异后和母亲生活,父亲也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这时候男子基本不和父亲联系了,就连后来父亲确诊肝癌晚期也不知情,更别说照顾了。这个时候男子的二姑主动开始照顾父亲,但一年后还是因不治离世。二姑没有通知男子,独自料理了哥哥的后事。男子得知后异常气愤,觉得二姑做事太不厚道: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连葬礼都没有参加,这叫别人怎么看他?事后男子起诉二姑,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证件和骨灰,对此二姑拿出遗嘱视频,表示弟弟早已和男子断绝亲子关系,证件也全部丢失,骨灰不知所踪。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近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男子在父母离异后选择和母亲生活,慢慢的和昔日的父亲渐行渐远直至断绝父子关系,却又在父亲重病离世后,跳出来要求继承遗产的新闻。 小高父母早在一九九九年的时候,就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因为当时还小,最后小高判给了母亲抚养,父亲需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后来小高母亲带着他搬离了这个伤心地,父亲一直在当地发展。 一晃多年小高也成年了,父亲这边也停止支付抚养费,两人再也没有了任何接触,成了那种熟悉的陌生人。 时间来到二四年年初,高父不幸确诊肝癌晚期,这个时候他的二姐高玉香主动照顾的弟弟。 趁着自己还算清醒的时候,高父在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号录好了视频遗嘱:等我去世后,我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由二姐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就算我那多年不见的儿子也不行。 后来在二五年一月十二号的时候,高父又补录了一段视频:我死后尽量安排海葬,如果条件实在不允许河葬也行,请一定尊重我的遗愿,不要墓地;至于儿子都多少年没联系了,早断绝父子关系了,骨灰坚决不留。 录完视频仅十天后,高父离世。 高玉香遵从弟弟的意愿,独自料理了他的后事,也没有通知小高父亲去世的消息。 后续高玉香英妥善处理了弟弟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死亡证明,但传统的她还是选择留下了弟弟的骨灰,安置在某公益性公墓,并办好了骨灰安放证。 小高意外从亲戚那里得知父亲离世的消息后悲伤不已,特别是知道父亲一年前就确诊肝癌晚期,但一直都没人通知他,这让他倍感伤心。 在得知是二姑操办父亲的后事时,小高十分生气:自己这个亲生儿子还活的好好的,凭什么姑姑在不通知自己的前提下,就匆匆办好了后事,她有什么资格剥夺自己祭奠父亲的权利? 小高找到姑姑,想要回父亲的骨灰用来祭奠,对此对方只是冷冷的表示骨灰不知道放哪了。 见状小高直接起诉了姑姑,要求对方交还父亲的骨灰,同时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 对此姑姑拿出了高父录好的遗嘱视频,表示你们早就断绝了父子关系,有什么资格继承遗产?你忘了有多久没有关心过自己的父亲了吗?现在这里惺惺作态有什么用? 姑姑明确表示:证件也全部丢失,骨灰不知所踪。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小高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且未立遗嘱时,上述亲属可以共同参与遗体处理决策和财产继承事宜。 小高作为高父唯一的儿子,虽然高父在遗嘱中表示断绝了父子关系,但实际上父子关系是根据血缘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产生的,具有天然、不可割断的特性,不管是口头声明还是书面协议等任何方式,都不能改变双方血浓于水的亲子关系,这意味着高父声称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如何评价姑姑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高玉香作为高父的亲姐姐,在弟弟生病时及时出手照顾,事后也遵从弟弟遗愿处理了后事,完全尽到了亲人的应尽义务,行为只得鼓励。 但小高作为弟弟的唯一血脉,依法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尽管高玉香提供了弟弟录制的视频证据,但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从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分析,小高的顺位还是优于姑姑。 所以,就算姑姑遵从弟弟的遗愿,但她的行为还是侵犯了小高的知情权和祭奠权。 3、判决结果 审理后认为,小高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虽依法享有祭奠的权利,但他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证件、银行卡、骨灰等物是被高玉香占有;姑姑的行为虽情有可原,可还是侵犯了对方的祭奠权。 最终判决:驳回小高的全部诉求。 小高不服,提起了上诉,诉求发生了改变,表示只要父亲的骨灰安放证。 二审最终在七月二十九号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高玉香需返还小高寄存于某公益性公墓的高父骨灰。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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