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女子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8套房子,父亲去世前留下两份遗嘱,按照第一份女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29 15:35:05

河南安阳,一女子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8套房子,父亲去世前留下两份遗嘱,按照第一份女子能分3套房子,而按照第二份遗嘱则能分4套半,可是三个哥哥说什么都不愿意给妹妹这么多,只愿意给妹妹其中一套,原因就是妹妹不是亲生的,是收养的。 据宋女士介绍,自己是抱养来的,在20多年就嫁到了广东,每年都会带着孩子回来看望老人,因为家里盖房子,宋女士出了钱,所以,其中的两套房子就写了宋女士户头。 22年时候,老人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自己就辞去了工作回到了父母身边照顾老人,三年来,老人的衣食住行都是自己负责,甚至去医院都出了钱。 今年4月,老人在医院留了遗嘱,一共8套房子,其中两套是宋女士的户头,剩下的6套四兄妹每个人分一套,这样算下来,宋女士能拿3套房子。 此后,父亲担心三个儿子会不同意,于是又写了一个遗嘱,我和老伴有5套房子,属于我的两套半都给女儿,财产60万,30万都给女儿宋女士。 待老人去世后,宋女士希望三个哥哥配合一下,可是三个哥哥却认为,妹妹是抱来的,而且父亲去世之前,账户里有100多万都转到了妹妹名下,照顾半年把老人钱都转走了,而且,现在宋女士根本不管老太太了,所以,给一套就算不错了。 对此,宋女士表示,根本没有那么多,一共就40多万,不过,几个哥哥都对此不认可,表示银行那边查出来老人账户曾经有100多万。 事发后,网友表示,如果三个儿子照顾到,那么小妹还有机会吗?这肯定是把照顾老人这个事情都退给妹妹了。 其实,无论妹妹是不是抱养来的,只要是合法收养关系,与养父母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只要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宋女士与三位哥哥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所以,此案中,兄妹四人的收养关系早在数十年前成立,宋女士的继承资格不容置疑。以'非亲生'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既违背法律原则,也有悖伦理道德。" 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首先,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其次,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其中有一份遗嘱是宋女士拿着念给父亲听的,虽然现场有其他见证人,但是,这样的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更大一些。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所以,这份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是,宋女士毕竟尽到了照料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宋女士辞职照顾父亲三年的行为,显然可能使其获得多于法定份额的遗产。 不过,目前宋女士表示,愿意要回自己的那两套就行了,其实,这场家庭变故,无论怎么分,都注定在这个家庭留下难以弥合的裂痕。正如有人感叹:"法律可以判决房产归属,却难判决亲情回归。每个继承案件背后,都是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则的深刻对话。"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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