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后,考虑到自己正处于晋升职位关键期,所以在未和丈夫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去做了人流。丈夫得知后暴跳如雷,他多次指责女子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然而女子却表示:“生不生,我说了算!”丈夫一怒之下,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子赔偿精神损失费。(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刘女士和丈夫婚后一直没要孩子,主要是刘女士觉得自己还年轻,而且现在正是当打之年,想在事业上有一番成就。 可是刘女士的丈夫却一心想要个孩子,不仅是他自己非常喜欢孩子,而且他认为事业虽然重要,但家庭更加重要,而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必需品”。 不过,因为刘女士一直坚持暂时不要孩子,所以丈夫也无法强迫,毕竟这个事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刘女士上班途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想要呕吐,在到达单位后,也多次想要呕吐。 单位有经验的同事发现后,推测刘女士应该是怀孕了,但刘女士不相信,因为她的避孕措施做得很好,每次和丈夫发生关系后,即便有了安全套的防护,她还是会吃点避孕药。 下班后,刘女士买了点验孕棒回家测试,结果显示两条杠,这个情况对于刘女士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烦恼,因为单位最近在对员工考核,也是她晋升的一个机会,所以她不想在此时突然怀孕,打乱自己的计划。 刘女士十分气愤,她质问丈夫是怎么回事。丈夫得知刘女士怀孕后,心中十分开心,但很快就被刘女士的怒火给浇灭了,随后便是爆发冲突,二人的感情急转直下。 终于在又一次争吵过后,刘女士冲动之下自己跑去了医院,终止了妊娠。等丈夫知道后,手术都已经做完了。 丈夫又惊又怒,指着刘女士的鼻子大骂:"你凭什么剥夺我做父亲的权利?" 刘女士则回怼道:"生不生孩子是我的事,你有什么资格来管?" 丈夫没想到刘女士说话如此绝情,一怒之下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称刘女士擅自去做人流,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所以要求离婚的同时,让刘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刘女士擅自去做人流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侵犯丈夫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由此可见,夫妻二人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 那这个是不是就代表,如果丈夫逼迫刘女士生孩子,刘女士就必须得生呢? 其实并不是这么理解的。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如果丈夫要求刘女士必须生孩子,那就违背了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 因此,这个生孩子必须得夫妻双方意见一致才行。 而且孩子是由女性孕育出来的,所以更要接受女性的意见。 那既然刘女士不愿意生孩子,其丈夫要求离婚是否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由于刘女士做人流手术还不到半年,所以此时丈夫提出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此外,既然刘女士由选择生与不生孩子的权利,那她的丈夫自然也无权要求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刘女士丈夫的离婚及赔偿请求。 最后,很多人认为这对男性来说不公平,但从生育角度来看,女性确实应当占有主导优势,毕竟孩子是从女性肚子里出来的,而且女性要面临十月怀胎的压力,怀孕后被单位区别对待的压力,以及生育难产等死亡风险等。 有网友表示,那如果女性愿意生,但男性不愿意要,那一旦有了孩子,男性能否强制要求女性去人流? 这个其实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女性想不想生孩子,全凭自己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干涉。 按照现在国家鼓励多生孩子的政策,只要女性愿意生,甚至能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男性是无法阻止的。 而在孩子出生后,作为孩子的父亲,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即便其不愿意抚养,也应当支付到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宁夏银川,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后,考虑到自己正处于晋升职位关键期,所以在未和丈夫商量
雷雷说趣
2025-10-01 2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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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龙舞
有些话不能说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