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刘女士在晋升关键期意外怀孕,没跟想要孩子的丈夫商量就偷偷做了人流。丈夫觉得被剥夺“做父亲的权利”,怒告法院要离婚还索赔精神损失费,结果一、二审都被驳回。这事不仅让夫妻俩闹到决裂,更戳中了“夫妻生育权到底谁说了算”的痛点。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和网友争论,跟大家掰扯掰扯“生不生孩子”的法律底线到底在哪。(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一、好好的家咋散了?晋升和孩子的“二选一” 刘女士和丈夫婚后一直没孩子,俩人想法压根不在一块儿——刘女士一门心思想拼事业,觉得自己正年轻,晋升机会不能丢;丈夫却把家庭看得比啥都重,总说“孩子是家的必需品”,盼着早点当爹。 本来还能各退一步僵持着,结果今年年初刘女士突然不对劲了:上班时总想吐,同事一提醒,她才惊觉可能怀孕了。可她避孕措施做得很足,不仅用安全套,事后还吃避孕药,怎么会怀上?回家用验孕棒一测,两条杠——这对正等着考核晋升的刘女士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她立马找丈夫吵架,丈夫一开始还挺开心,被刘女士一顿骂浇灭了火气,俩人吵得不可开交。没过几天,刘女士没跟丈夫打招呼,自己跑去医院做了人流。等丈夫知道时,手术都做完了,他当场就炸了:“你凭什么剥夺我做父亲的权利?”刘女士也不让步:“生不生孩子是我的事,你管不着!”气头上的丈夫直接把她告到法院,要求离婚,还要她赔精神损失费。 二、法律咋说?生不生,还真不是夫妻俩“对半分” 不少人看了这事都迷糊:夫妻俩人的孩子,凭啥女方能单独决定流掉?丈夫的生育权就不算数吗?咱直接拿法律条文说话,这事其实早有定论。 (一)女方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法律给的权利 首先得明确一个核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写得明明白白——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有人可能会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也说了“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不就是说生育权是夫妻共有的吗?其实这俩法条不冲突:“共同责任”是说夫妻俩要一起商量生育计划,但最终要不要怀孕、怀了之后要不要生,决定权在女方手里。为啥?因为怀孕、生孩子、养孩子,女性要承担的风险和代价远大于男性——十月怀胎的身体负担、可能遭遇的职场歧视、分娩时的生命风险,这些都是男性无法替代的。法律把最终决定权给女方,本质上是对女性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二)丈夫这会儿提离婚?法院直接“不受理” 再看丈夫要求离婚的事,《民法典》第1082条有明确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是女方主动提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比如女方有严重过错危害男方权益)。 刘女士刚做完人流没半年,正好在法律保护的“禁诉期”内,丈夫这时候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自然不会支持。至于他要的“精神损失费”,既然刘女士的行为没违法,没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就没有法律依据,驳回是必然的。 (三)反过来想:如果男方不想生,能逼女方人流吗? 有网友会问:那要是反过来,女方想生,男方不想,能逼着女方去做人流吗?答案也是“不能”。还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只要女方想生,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哪怕男方不想要,孩子生下来之后,他也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得支付抚养费到孩子18岁成年——这是法定责任,躲不掉。 三、网友吵翻了!到底是“女性自主”还是“丈夫委屈”? 这事一曝光,评论区直接分成两派,各说各的理,吵得特别激烈。 支持刘女士派:事业和身体,就该自己说了算! 不少女性网友站刘女士:“晋升机会多难得啊,万一怀孕被顶替,几年努力都白费了,换谁不慌?”还有人说:“生孩子是女人在鬼门关走一遭,凭啥要为了丈夫的意愿牺牲自己?法律给的权利,凭啥不用?”更有人吐槽:“丈夫只想要孩子,咋不想想妻子晋升对家庭也有好处?只考虑自己,太自私了。” 同情丈夫派:他也是孩子的爹,连知情权都没有? 另一边也有网友觉得丈夫委屈:“虽然法律站女方,但夫妻俩过日子,这么大的事都不商量,也太不尊重人了吧?”有人说:“丈夫盼孩子盼了那么久,突然被告知孩子没了,换谁都受不了,精神打击太大了。”还有人质疑:“要是女方都能自己决定流掉孩子,那‘夫妻共同生育权’不就成了空话?” 中立理性派:问题出在“没商量”,不是“生不生” 还有一部分网友看得更透彻:“这事的核心不是‘生育权归谁’,而是夫妻俩沟通出了大问题。刘女士要是提前跟丈夫好好说,哪怕吵一架,也比偷偷做手术强;丈夫要是能理解妻子的事业诉求,也不至于闹到法院。” 最后想问问大家:如果你是刘女士,会为了晋升放弃孩子吗?如果你是丈夫,得知妻子偷偷人流,会怎么做?你觉得“生育权优先归女方”,真的公平吗?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黑龙江黑河,男子“借”妹妹的钱与妻子结婚,前前后后花了近50万元,结果不到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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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king
早点离了吧,这样的女人就不适合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