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经朋友推荐,接触了一个叫“金币”的投 资平台,她第一次投了500

洋仔说法 2025-10-04 21:51:17

河南郑州,一女子经朋友推荐,接触了一个叫“金币”的投 资平台,她第一次投了5000元试水,没过几天就连本带利成功提现,这让她彻底放下戒心,开始不断追加投资,先后投入120万元,还找朋友借了20万元。丈夫察觉后坚决反对,拍着桌子说:“这绝对是杀猪盘!钱要是能回来,我把tou给你!”但女子完全听不进去,有次争吵时气得把实木餐桌都砸裂了。不料,女子刚投入最后一笔钱,平台就显示“系统升级”,客服全部失联,那个曾经承诺高额回报的APP再也打不开了。女子这才惊醒,报了警。   张女士(化名)和丈夫王先生(化名)一起经营着一个小家庭,生活虽不富裕,但靠着多年的勤俭节约,攒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   2025年初,张女士通过一位朋友的介绍,接触到了一个名为“金币”的投 资平台,这个平台在朋友圈里被吹捧得神乎其神,承诺投 资者只要投入本金,就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返利。   张女士一开始半信半疑,但看到朋友的成功经历,心里不禁动摇了。   于是,在朋友的怂恿下,张女士决定先投点“试水钱”看看效果。   2025年6月,张女士首次向“金币”平台充值了5000元,平台的操作界面看起来很专业,有详细的投 资计划和收益图表,客服也及时回应她的疑问。   几天后,她惊喜地发现,账户里多了一笔返利,而且她成功提现到了自己的银行卡。   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化名)听说这件事后,立刻提醒张女士:“这种高回报的投资,多半是骗局。你看那些P2P平台,最后不都跑路了吗?”   但张女士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反驳道:“我都提现成功了,怎么可能是假的?朋友也赚了钱,这说明平台靠谱!”   夫妻俩为此发生了争执,王先生甚至半开玩笑地说:“要是这钱能全回来,我把头给你!”   张女士却觉得丈夫太保守,错过了发财机会。   接下来,张女士开始加大投资,她不顾丈夫的反对,偷偷动用了家里的积蓄,先是取出了夫妻共同存款,又向一位好友借了20万元,先后投入了120万元。   这段时间,张女士和丈夫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王先生多次劝她收手,甚至拿出新闻里类似的诈骗案例给她看。   但张女士总是振振有词:“你看,我都提现好几次了,平台要是假的,早该出问题了!”   有一次,争吵升级,张女士气得把家里的餐桌砸成了两半,她认为丈夫不理解她的“苦心”。   张女士一意孤行,总觉得再投一点就能“翻本”。   9月初,张女士在投入最后一笔钱后,想先提取一部分收益,却发现钱卡在“处理中”状态,客服解释说是“系统升级”,需要耐心等待。   9月30日,张女士像往常一样登录“金币”平台,却发现网站无法访问,App也闪退,她急忙联系客服,但电话无人接听……   此刻,张女士慌了神,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遂报了警。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金币”平台的实控人等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积极参与的核心成员实施了虚构“金币”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和平台即将崩盘的风险,通过初期兑付制造“平台可靠”的假象,诱使张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投入大量钱款。   平台背后人员前后骗取了张女士120万元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如果侦查机关查明,该平台是以“金币”投 资为名,实际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那么其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过,结合其卷款跑路的最终行为,更能体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可能性更高,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张女士为了投资对外借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女士在丈夫王先生明确、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借钱投资,除非其朋友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否则应认定为张女士的个人债务,其朋友只能向张女士一人追偿,而不能要求王先生共同偿还。   3、接下来,张女士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所有证据,包括平台APP截图、转账记录、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朋友的证言、媒体报道等,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争取尽快获得退赔。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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