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在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业务中,给付医院院长和副院长好处费】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某州某医院、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在向某县中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业务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某州某医院的名义给付某县中医院副院长、外科主任王某好处费594600元,给付某县中医院院长宋某某好处费297900元;以某某公司的名义给付王某好处费140000元,宋某某好处费120000元。 另查明,根据案件需要书面函告某市某区司法局,要求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审前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将被告人刘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辩护意见】被告单位某州某医院、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为由进行辩护。 【证据】证人邓某、肖某某、李某某、苏某、王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医疗机构专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投放协议、手术次数及提款金额统计表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州某医院、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医疗器械业务中,送给好处费共计1162310元,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州某医院罚金800000元,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20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刑事判例:在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业务中,给付医院院长和副院长好处费】 【
梁伯伯
2025-10-07 22: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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