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六年级的女孩突然有了身孕,她勇敢指认了常来家中帮忙的“好心人”王师傅,然而DNA检测却排除了他,真凶是她备受信任的大伯,大伯获刑十年,但王师傅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检察院没有放弃,他们从十万条微信记录中发现了破绽,王师傅深夜频繁联系女孩,那些刻意避开母亲的转账记录,都指向真相,女孩甚至清楚记得王师傅那件褪色格子内衣,记得他腰间疤痕的形状,记得那股汗味混合机油的气味。法网恢恢,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间接证据,认定王师傅的强 奸 罪名成立。 据平安湘潭县10月9日报道,多年前,不满14岁的小华(化名)升入了六年级,小华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父亲早逝,母亲李娟(化名)靠着微薄的收入艰难支撑着母女二人的生活。 2021年4月,李娟发现女儿的身体出现了异常变化,小华的腹部微微隆起,且时常伴有恶心呕吐。 起初,李娟以为只是肠胃不适,但症状持续加重后,她带着女儿去医院,医生的诊断如同晴天霹雳,小华已怀孕几个月了。 李娟当场瘫软在地,泪水模糊了视线,强忍着悲痛,紧紧搂住瑟瑟发抖的女儿,轻声问道:“告诉妈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小华蜷缩在母亲怀里,沉默良久,最终颤抖着说出了两个字:“王师傅。” 王师傅(化名)是个维修人员,得知李娟母女生活不易后,时常主动帮忙修理家电等,甚至偶尔会给小华带些零食。 在李娟眼中,这个面相憨厚的中年男子是难得的好心人。 然而,善良的外表下隐藏着罪恶。 愤怒的李娟带着小华直奔王师傅家里对质,面对指控,王师傅一脸震惊,矢口否认:“我拿小华当亲女儿看待,怎么可能做这种丧尽天良的事?” 李娟果断报警,王师傅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但始终不认罪。 警方第一时间提取了王师傅的血液样本,并与小华腹中胎儿进行DNA比对。 很快,鉴定结果出炉,王师傅与胎儿“生物学亲缘关系不成立”,这一结论让案件陷入僵局。 在检察院介入下,小华除了提到王师傅之外,又断断续续地说出另一个名字:“大伯……他也……” 小华的大伯,在其父亲去世后,经常接济母女俩,逢年过节送米送油,小华甚至一度视他为“第二个父亲”。 然而,DNA鉴定证实,大伯是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3月,法院以强 奸 罪判处小华的大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尽管李国强伏法,但小华始终坚持:“王师傅也伤害过我!”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除小华的陈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王师傅的犯罪行为,遂判决其无罪,当庭释放。 这一结果让李娟无法接受。 随后,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指出: 第一,王师傅与小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总量超过十万条,这些数据显示,王师傅频繁在深夜给小华发消息,经常联系,还多次出现“当面扫码转账”记录。 第二,王师傅在庭审中声称“从未单独见过小华”,但微信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在小华母亲加班时约其见面。他还辩称“转账是因与李娟有感情纠纷”,但调查发现,王师傅与李娟的聊天记录仅限日常寒暄,且所有转账均刻意避开李娟。 第三,小华准确指认了王师傅作案时所穿的贴身衣物,身上臭味,这些细节远超正常社交距离的认知范围,且小华案发时年纪不大,其陈述内容稳定、自然,符合儿童认知规律。 法院对王师傅会如何判决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害人小华的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因其为单一直接证据而简单否定。 被害人小华作为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陈述具有特殊证明价值,其对作案细节的指认,包括被告人所穿内衣特征、特殊体味等均属高度个人化信息,符合亲身经历的特征。 小华的陈述内容稳定、合乎情理,对其与王师傅之间超越正常社交界限的亲密、异常接触提供了清晰、可信的图景,其证明力应当予以确认。 而DNA鉴定仅能排除王师傅与胎儿的生物学关联,但强 奸 罪的构成并不以造成怀孕为要件。 本案中,微信记录显示王师傅与小华存在深夜频繁联络及多次转账记录,这些客观数据与王师傅所谓未曾单独接触的辩解直接矛盾,反证其陈述虚假。 法院认为,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害人稳定陈述与隐蔽性细节相互印证、电子数据证实作案可能并驳斥王师傅辩解、王师傅的不实陈述反向强化指控可信度,这说明,本案证据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建军的无罪判决,改判王师傅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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