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从医院检查出来,顺手把刚摘下的金手链重新戴上手腕,去一家餐馆吃饭。不

洋仔说法 2025-10-14 13:53:55

天津,一女子从医院检查出来,顺手把刚摘下的金手链重新戴上手腕,去一家餐馆吃饭。不料,女子吃饭离开后,发现手腕那条重9.3克价值8000余元的金手链不见了。女子折返餐馆并报了警,监控录像显示,在她离开后,店员拿着扫帚清扫她坐过的区域。画面里,扫帚在餐桌下某个点来回刮了好几下。女子认为金手链是被店员扫走的,要求返还,但店员称“没看见。”之后,女子又两次报警,但店员坚持说扔垃圾桶了,不承认自己拿走。   据悉,2025年10月12日,林晓梅(化名)独自到某医院进行常规体检,因抽血需要,她暂时摘下佩戴多年的金手链,重9.3克,检查结束后便随手重新戴回手腕。   中午12时许,她走进医院附近的一家餐馆用餐。此时店内顾客不多,她选择靠窗的四人桌坐下,将随身背包放在邻座。   林晓梅点了一份套餐,低头用餐时感觉手链搭扣有些松动,但未多加留意。饭后她匆匆离开,约半小时后突然发现手腕空空如也!   林晓梅急忙沿原路返回寻找,在医院导诊台、走廊长椅等处询问无果后,她抱着最后希望回到餐馆。   店内此时已换了一拨客人,林晓梅向当班经理说明情况,经理叫来负责区域清扫的店员张海(化名)。   张海表示清扫时未见过金手链,建议查看监控。在警方协调下,餐馆提供了林晓梅就餐时段的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林晓梅离店后,张海手持扫帚清扫她坐过的区域,在扫至餐桌下方时,他有使用扫帚反复清扫同一位置的动作,最后将垃圾倒入墙角的移动垃圾桶。   帽子叔叔到场后组织双方调解,林晓梅要求查看垃圾桶,张海称垃圾已集中运至后厨待转运。   当众人前往后厨时,张海突然改口说该时段垃圾已被环卫车收走。   帽子叔叔表示,若无直接证据证明手链被侵占,警方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林晓梅带着金手链购买发票再次到店,并报了警,警方建议双方协商折价赔偿。   张海坚持“没看见就是没看见”,并质疑:“如果是特别贵重的首饰,为什么当时没好好保管?”餐馆经理则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担责。   林晓梅之后再次报警,但张海始终不承认,又不了了之。   林晓梅称,其金项链按照现在市场价,价值达到8000元左右。   有人说,餐馆有保障顾客财物安全的义务,对于林晓梅丢失的金项链,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也有人说,林晓梅对自己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因为自己不小心丢失了,理应自己承担责任,与餐馆无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张海是否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林晓梅的金手链并非她故意丢弃,而是因疏忽大意暂时遗落于餐馆,其所有权依然属于林晓梅。   而林晓梅是在餐馆吃饭,餐馆基于诚信原则,有义务对顾客落在店内的财物进行适当保管,并返还给失主。   监控录像显示,张海在清扫时,对地面疑似手链的物体有异常的、反复的清扫动作,并结合其后续行为,不排除其已然发现并控制了该手链,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   在林晓梅返回寻找并报警后,张海在面对权利人的多次追索和警方的三次调解时,始终采取不承认的消极态度,符合拒不交出的表现形式。   不过,涉案金手链重9.3克,价值8000余元,而实务中侵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是1万左右,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从有利于被告人解释及疑罪从无原则,目前暂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海有控制林晓梅丢失的金项链,可能无法刑事立案。   2、张海虽然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张海及餐馆老板可能要承担赔偿金项链损失。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不同于刑事程序,在民事诉讼中,除特殊情形外,不要求举证责任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达到较大可能性既可以认定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林晓梅提供监控视频中张海的可疑动作、手链购买发票、第一时间返回寻找的行为逻辑、以及张海前后不一的陈述等,已经初步举证证明张海有可能捡到金项链。   在自由心证下,如张海及餐馆无法举证证明有其他相反情况,可能认为张海拾得手链这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未发生的可能性。   基于此,张海可能被要求承担返还金项链的责任,如无法返还,则赔偿相应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就本案而言,林晓梅可以按照金项链现有市场价要求张海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海作为餐馆的店员,与餐馆是劳务关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餐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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