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名女子赶着上班,却在公司楼下负一楼不慎摔伤骨折,本以为只是场意外,没

深度程磊 2025-10-16 14:20:29

广西南宁,一名女子赶着上班,却在公司楼下负一楼不慎摔伤骨折,本以为只是场意外,没想到一场历时三年的“工伤”之争,就此展开。人社局认定她工伤,公司却坚称纯属意外,法院一审支持工伤认定,二审却推翻,一波三折,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手,这场纠纷才尘埃落定。 2020年3月,黄女士在南宁某商贸公司就职,办公地点在商务楼20层。由于上班高峰电梯难等,她习惯提前到达,从安全通道下至负二楼乘电梯上楼。那天早上8点半,她照常提早半小时到公司,却在负一楼转角一脚踏空,从楼梯上滚落,右脚外踝撕脱性骨折。事后同事将她送医,治疗花费数万元。黄女士认为,这起事故属于工伤,遂向公司提出认定申请,但遭拒绝。 公司称,她受伤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打卡时间是9点,摔伤时为8点30分,而且负一楼属于大厦公共区域,公司对其无管理权。于是黄女士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人社局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她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 但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支持了公司的意见,撤销工伤认定。黄女士不服复议决定,将复议机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每天进入公司办公必须乘坐电梯,负一楼、负二楼等通道属于合理的延伸区域,虽非办公地点,但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黄女士提早上班,系为顺利进入工作岗位做准备,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然而,公司和复议机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在时间与场所认定上存在偏差。首先,黄女士未能提供公司要求提前上班的证据,摔倒时间早于考勤,不应视为上班时间;其次,公司办公楼层为20层,负一楼不在管理范围内,不属于工作场所;最后,黄女士摔倒时并未履行职务行为,其受伤与工作任务无关。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工伤。 面对败诉结果,黄女士与人社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的合理界定。法院认为,所谓工作时间,不应机械等同于打卡时刻。员工在合理时间内为完成工作目的所进行的必要准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同样,工作场所也不应局限于办公室本身,只要属于员工履行职责或为上班所必经的合理区域,如电梯、楼梯、安全通道等,都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最高院指出,黄女士当时在为上班做准备,其行为与工作目的密切相关,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原因下受伤。更重要的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或职业病遭受损害时获得救助与补偿,而非通过苛刻标准限制认定范围。若对“工作时间”与“场所”过度狭隘解释,将严重削弱劳动者的安全保障。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黄女士的伤情,最终被确认为工伤。 此案的再审意义在于,明确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延伸”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职工在上班途中、电梯间、厂区通道等地受伤。若以“未打卡”“未进办公室”为由一概排除,将导致大量劳动者无法获得保障。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冷冰冰的条文,而在于是否真正守护了普通人的安全与尊严。 司法实践表明,“合理延伸”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时间延伸,即员工虽未开始工作,但为履行职务做必要准备;其二是空间延伸,即虽不在办公区域,但处于单位管理、控制或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此次判决,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再确认。 从程序上看,该案还揭示了工伤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人社局已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公司若提出异议,须举证说明其不具合理性。否则,单凭主观判断无法推翻行政认定。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这场从负一楼楼梯间延伸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社会现实——在快节奏的城市职场中,劳动者的“安全边界”究竟应画在哪里?黄女士的摔伤提醒人们,意外常常发生在最不起眼的角落,而法律的意义,正是在于当风险发生时,是否有人能被公平地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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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6xxx74

用户86xxx74

2025-10-17 04:59

法律该改改了,上班途中也算工伤

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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