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女子黄某家天花板滴着粪水、臭气熏天,找楼上邻居沟通多次无果。更离谱的是,对方竟然在四楼养兔子、喂大鹅,粪水顺着管道往下流。黄某报警、求助调解,没想到邻居竟然反咬一口:“我们这样做,是被她逼的!”这究竟是谁的错? 黄某是许昌某小区的业主,家住三楼。最近几个月,她发现天花板开始渗水,地面潮湿发黑,还伴随一股恶臭。她最初以为是管道老化漏水,联系物业上门检查,结果对方一看就傻了眼——水不是从楼上卫生间漏下来的,而是从阳台方向渗出。物业人员顺着水渍一路往上查,最终在四楼找到了“元凶”:阳台摆满了铁笼、饲料袋,里面关着几只兔子和两只大鹅。粪水横流,气味刺鼻。 黄某看着眼前一幕气得发抖。她立刻敲门理论,却被屋内的老太太冷冷一句顶了回来:“我家养几只动物怎么了?碍着你什么事?”黄某耐着性子解释:“粪水都流到我家了,能不能别在楼上养这些?”没想到对方一口否认:“那是你家漏水害的,别冤枉人!” 几天后,黄某发现情况更糟,天花板开始发霉脱皮。她再上门,被直接轰了出来:“你先把我家门赔了再说!”气急之下,黄某报了警。民警和社区调解员到场时,双方都各执一词。邻居坚称黄某家漏水,导致自家门被泡坏;而黄某则拿出照片和视频证明,污水明显是从楼上流下的。 调解员耐心询问后,邻居竟说出了惊人理由:“我们是被逼的!她家不修漏水,我们家受不了,只好自己想办法。”这番“神逻辑”让调解员无语。 从法律角度看,在居民楼内饲养家禽家畜,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邻居在住宅区养兔、喂鹅,不仅影响公共卫生,还对他人生活造成实质侵害,属于违法行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而从民事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邻居饲养动物导致污水流入他人房屋、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但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邻居主张黄某家“先漏水”,导致自家门被泡坏,才“报复性养动物”。这种说法即使属实,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理由。法律上,任何报复性行为都不被认可。若邻居认为黄某家确实漏水,有权通过举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而不是以“以害制害”的方式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也对此有明确要求: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居民楼内,每一位业主都是“相邻人”,有义务维护公共秩序与卫生,不得因一己私怨破坏邻里环境。 更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在本案中并非“局外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黄某多次反映问题,物业若未及时查明原因、制止违法饲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这起看似小事的邻里纠纷,其实暴露出当下不少小区共同的问题——法律意识淡薄、矛盾处理失衡、物业监管缺位。不少居民在面对相邻侵扰时,习惯“私下理论”,不取证、不走正规渠道,等矛盾激化时,才想到报警或诉讼。事实上,遇到类似情况,居民可以这样维权: 第一,保留证据。拍摄漏水、粪水流淌的视频和照片,保存物业报修记录、邻居对话录音。第二,先行报备。向物业、居委会或业委会投诉备案,要求其制止违法饲养。第三,依法维权。若对方拒不整改,可报警或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而对于楼上邻居来说,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若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虽然本案尚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但若长期排放污水、粪便,危及公共卫生,同样可能被追责。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社区调解是缓冲矛盾的重要环节,但前提是双方都愿意“坐下来讲理”。在本案中,调解员多次劝说,邻居依然态度强硬:“她家漏水,我就要她尝尝滋味。”这种“以怨报怨”的思维,不仅失了理,更丢了法。 最终,在多方协调下,物业承诺尽快修复管道,邻居也同意清理阳台、停止饲养动物。黄某家重新粉刷天花板,但这场闹剧给整个小区都留下了阴影。
河南许昌,女子黄某家天花板滴着粪水、臭气熏天,找楼上邻居沟通多次无果。更离谱的是
深度程磊
2025-10-16 1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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