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找“小姐”,结束后“小姐”给她介绍“女同事”,男子就让她将女同事叫过来

春秋说史 2025-10-17 09:46:19

陕西一男子找“小姐”,结束后“小姐”给她介绍“女同事”,男子就让她将女同事叫过来。结果还没开始交易,就听到了敲门声,“女同事”准备从12楼翻出去逃跑,结果摔死,法院咋判? 2023 年 12 月 21 日,西安一起坠亡案引发社会对 “协助危险行为” 的法律思考。案件始于一场非法交易,鱼某通过线上联系刘某,以 850 元购买服务。 交易后鱼某追求刺激,刘某叫来同行柴某,要求额外支付 300 元。三人因金钱与欲望临时集结,却在 “警察例行检查” 的敲门声中陷入恐慌。 柴某提出疯狂方案:用床单当绳索,从 12 楼窗户爬至 11 楼。 明知此举存在致命风险,鱼某与刘某未加劝阻,反而默许并协助 —— 柴某爬出窗外时,二人在屋内拽住床单 “帮忙”。悲剧最终发生:柴某半空失衡坠落,当场死亡,警方排除他杀,认定为意外坠亡。 但事件并未随死亡终结,柴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赔 33 万余元。庭审焦点并非 “谁直接加害”,而是鱼某、刘某的 “协助行为” 是否构成法律过错。 法院判决逻辑清晰,二人明知床单爬楼的危险,却未劝阻反而提供协助,虽非直接致害,却为悲剧创造条件,属法律意义上的 “过失”,这与 “劝酒致死” 逻辑相通 —— 即便非直接伤害,为危险提供助力仍需担责。 法院同时明确责任划分:死者柴某作为成年人,是危险计划的提出者与实施者,需自行承担 70% 责任。 剩余 30% 责任由鱼某、刘某共同承担,对应赔偿金额 335654.34 元,且二人需承担 “连带责任”,即家属可向任意一人索要全额赔偿。 需特别说明的是,这笔民事赔偿与鱼某、刘某的非法交易无关 —— 后者涉治安管理处罚,前者源于协助他人实施致命行为的过错。 此案最终警示,法律链条严密,任何时候参与或默许他人的生命危险行为,都可能背负无法承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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