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一男子开车行驶至某丁字路口向右转行驶了30米,却发现前方有“禁止驶入”

雷雷说趣 2025-10-19 21:00:34

重庆綦江,一男子开车行驶至某丁字路口向右转行驶了30米,却发现前方有“禁止驶入”的标志。男子无奈继续驶入,结果被罚了款、记了分。男子认为沿路没有提醒标志,且禁止驶入标志设置的不合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谁知一审和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判决,而在庭审前,男子发现同一路段已出现过类似罚款5814次。(来源:新黄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男子秦某开车外出吃饭时,经过一个丁字路口。秦某观察了一下前方路况,左侧是某小学路段,右侧是口腔医院,前方和右侧都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 在看到前面一辆车右转后,秦某也跟着右转。可万万没想到,秦某才向右转后行驶了30米,道路左侧突然冒出个“禁止驶入”的交通标志,地上还画着反向的单行标志。 这下可把秦某给难住了,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最后还是选择继续向前行驶。 半个多月后,秦某收到了一条处罚信息,称其在丁字路口处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要罚款200元、记3分。 秦某觉得实在太冤了,明明路口没提示不能右转,怎么现在就违法了? 为此,秦某去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机关却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秦某并未服输,他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结果发现近2年,涉事路段共有5814次违章。 秦某气坏了,这难道是钓鱼执法?为了罚款而罚?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交警队辩称,涉事路段并非全线禁行,在该直线路段开始后10多米处,才开始禁行,这是为了方便进入医院旁边的地下车库。 此外,在地库的出入口的路边已经设置了禁行标志,且在禁行路面有单向行驶的箭头标志,只要行驶到该路段,一眼就能看清楚。 因此,交警队认为秦某的说法不能成立,对秦某的处罚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3.2.2规定,交通标志一般情况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本案中,涉事路段是支路,并非主干道,且道路的右侧为停车路段,所以禁止标志不宜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的右侧和行车道上方。 而由于道路条件有限,所以交警队在地下车库的出口处的左侧,设置了一个禁行标志,以提醒车辆不要驶入单行车道。 此外,秦某的前一辆车向右转后,是驶入地下车库的,并没有违反规定,而秦某是继续向前行驶,逆向驶入了单行车道,所以秦某的确是违法了。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请。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没想到迎来了转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道路左侧和右侧设置禁行标志,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秦某以左侧设置禁行标志违反观察习惯为由,认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秦某的陈述,他是紧跟着前一辆车向右转行驶的,而由于贴得太近,秦某并未看到道路左侧的禁行继续向前行驶的标志。 对于这个说法,法院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交通信号标志设置在左侧是合法的,但并不一定符合驾驶员的关注习惯。 根据秦某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事发路段已经抓拍同一类型的违章5814次。 这也说明了禁行标志设置在左侧,并不符合驾驶员的观察习惯。交警队应当将相关标志设置在右转的路口处或者道路右侧,并进行详细说明。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法规的执行不能完全照搬条文,还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况。既然交警队设置的禁行标志存在不合理之处,那就应当予以修正。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秦某的诉请,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交警队承担。 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向交警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涉事路段的交通信号标志也得到了优化。 对于这起案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32

评论列表

燎原

燎原

2
2025-10-19 21:16

=审敢断交井的收入?大胆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