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是某公司高管,2年前花67万,从奔驰4S店买了一辆试驾电车,今年

王哥说世情 2025-10-21 15:39:23

湖北武汉,一女子是某公司高管,2年前花67万,从奔驰4S店买了一辆试驾电车,今年3月,她按52万保额买了车损险,谁知8月底她在高速上正常行驶,突然被一辆车追尾,撞得女子车辆几乎报废,警方判对方全责,可对方保险公司只愿赔24万,这中间近30万的差额,让她实在无法接受。 8月31日下午,张女士开车从河南回武汉,谁知走到G0424京武高速黄陂区段时,突然被后方车辆从中间车道追尾。 张女士还没反应过来,车辆就被撞到了应急超车道,接着又掉头撞上路边的护栏。 张女士头晕目眩,她愣了片刻,连忙下车一看,她顿时惊得目瞪口呆。 她的车辆,被撞的面目全非,右后方缺了一大块,充电口露在外面。 左后方更加严重,电机露了出来,张女士看的心疼,她又绕到车头观看,车头被撞的变形,就连安全气囊都爆了3个。 不幸中的万幸,张女士本人倒没大事,她只是轻微脑震荡,外加受到了一点擦伤。 张女士欲哭无泪,站在路中间泪如雨下,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理,经过勘察,判定张女士无责,对方负全责。 张女士以为,既然责任清晰,就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谁知她万万没有想到,她遇到了巨大麻烦。 原来,张女士在一家奔驰店里有熟人,这辆车是通过熟人买的一辆试驾车。 买车时省了好几万元,购车发票上写着的购买金额是675552元。 张女士签了试驾车转让协议,本以为这个价格,十分的划算,可谁也预料不到,2年后竟然被追尾了。 通过4S店估算,按照损坏的程度,这部车如果维修,维修费超过52万。 但张女士今年3月,才在A保险公司买的车损险,保额是520410元,但基本可以按照全险处理。 张女士本来以为,自己无责,完全都是对方责任,理赔能够顺利赔偿,谁知对方的B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金额只有24万。 对方给出的理由是: 这价格是按照二手车市场价评估出来的。 这个差额太大,张女士坚决不能接受,她想不明白,明明不是自己的责任,为何要承受这样大的损失? 张女士表示:我今年3月才按52万买的保险,8月就出事了,凭啥不能按保额赔我? 之后,张女士申请代位追偿,先让自己投保的A保险公司先把钱赔给她,再由A公司找B公司进行追偿。 可A公司表示,张女士要求代位追偿,那赔偿额也得在B公司认可的金额范围内才行。 如果A公司多赔超额,后续再找B公司追偿,但B公司不认可,那么多出来的赔偿款,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张女士陷入了困境,也就是说,A公司没办法全额赔偿。 B公司理赔员说,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转让来的,有过户记录。 因此这辆车就是二手车,全损理赔只能按二手车算。 24万的价格,是B公司理赔员从报价系统查的同款二手车市场价。 B公司理赔员还说,这价格能谈,但张女士不愿协商。 B公司理赔员又说,保险理赔时只能看事故发生时车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按照新车价计算的。 对于张女士的心情,理赔员表示理解,她想换新车,但这款车现在说不定都不生产了。 至于试驾车到底算不算是二手车,B理赔员认为,只要所有权从单位转到个人,就算二手车。 赔偿的核心是要看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关于此事,一句话就说透了:如果走自己的A保险办理全损,就是保多少赔多少;如果走对方的B保险办理全损,就是值多少赔多少。 张女士找到记者,记者问了几家保险公司,发现问题根本没张女士想的那么简单。 车损险保额是按发票价乘以折旧系数算的,根本不看实际车况。 也就是说,张女士花了67万多买的近3年的试驾车,买保险时,保额定了52万。 可是,如今真出事了,对方保险公司按二手车市场价一估,价值只有24万。 可张女士认为,自己花67万买车,又按52万保的险,这俩数字就应该是车的价值 ,自己无责,却要承担一半损失,这样的处理,太不公平。 但B保险公司,是按《保险法》里的损失填补原则来赔偿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回到出事前的经济状态,而不是让她赚钱,所以得按二手车市场价算。 而A保险公司定52万保额,是按张女士承保时的参考价值,也就是新车价折旧后的数额算的。 可52万的价值,真正到了理赔时候,很难被当成实际价值的证据。 所以A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全额赔偿,怕后续追偿失败。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女士的车辆因对方全责受损,B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时的二手车市场价定损24万,符合“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的核心要求。 尽管张女士购车价67万、保额52万,但前者是过往交易价,后者是承保时的折旧参考价,不能替代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 若A公司超额赔付,后续向B公司追偿时,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若张女士不认可,可以找第三方鉴定公司估值,先和对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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