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网传宝妈带着4岁孩子在游乐场玩蹦床,期间见孩子渴了,给孩子喝了珍珠奶茶

律安说法 2025-10-25 11:39:17

浙江台州,网传宝妈带着4岁孩子在游乐场玩蹦床,期间见孩子渴了,给孩子喝了珍珠奶茶,结果不到半分钟,孩子就被奶茶中的珍珠噎着,经抢救无效,不幸窒息死亡。事后,孩子家长难以释怀,认为奶茶店、游乐场以及商场均有责任,奶茶店没有提醒自己,珍珠奶茶不能给儿童食用!游乐场也没有制止自己将珍珠奶茶带进场地!商场也没有应急方案,救助不力! 据悉,网传信息大致是这样的!10月19日下午,一名宝妈带着4岁的孩子前往一商场内的儿童乐园玩蹦床。 期间,见孩子渴了,这名宝妈通过小程序买了一杯珍珠奶茶。 宝妈让同行的朋友到奶茶店取得奶茶,拿到奶茶后,便让孩子喝了一大口。 结果,孩子喝完奶茶返回蹦床上玩耍不足半分钟,便出现异常,不断地在挣扎而后倒在蹦床上。 这名宝妈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孩子的情况,经过其他孩子的提醒,约1分钟后来到孩子的身边。 看到孩子不断摸脖子、脸涨得通红,意识到孩子被噎着,这名宝妈当即对孩子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急救,并大声呼喊求救。 因未看到游乐场的工作人员上前帮忙,这位宝妈又抱着孩子前往游乐场大厅,向工作人员求助,但是对方称不具备救援能力。 这名宝妈无奈之下,将孩子送医抢救,悲剧的是,经过1个多小时的救治,孩子最终不幸窒息死亡。 好端端地一个孩子说没就没了,宝妈和孩子的父亲的心情可想而知。虽然是这名宝妈给孩子买的、喂的珍珠奶茶,但是这名宝妈和孩子的父亲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奶茶店、游乐场以及商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中,奶茶店在自己购买珍珠奶茶时,没有提醒珍珠奶茶中的珍珠颗粒较大,不能给儿童食用!自己给孩子喂珍珠奶茶时,游乐场也没有制止家长将珍珠奶茶带进场地!事发时,商场也没有应急方案,救助不利! 那从法律上来讲该如何看待此事?发生这样的事情奶茶店、游乐场以及商场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奶茶店、游乐场以及商场作为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需要从违反法律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等等方面考虑综合考虑。 首先,珍珠奶茶中的珍珠虽然不属于凝胶果冻类食品,但具有类似凝胶的质地。 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明确要求,凝胶果冻应在包装醒目位置用红字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等警示语,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 具体到本案,奶茶店销售的珍珠奶茶中的珍珠颗粒过大,或者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或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蹦床属于剧烈运动,活动过程中身体会呈现失重状态,此时进食易引发胃内容物反流,导致食物误吸引发窒息风险。 游乐场应当提醒客人不能在场地内进食,在发现客人在场地内进食时,应当及时制止。 如果涉案游乐场并没有做到这点,在孩子发生意外需要救助时,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救助,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商场如果没有应急处理预案,在孩子发生意外时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救助,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3岁的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道玩蹦床时喝珍珠奶茶的危险,但是家长应该充分意识到!发生这样的事情,家长很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且是导致孩子发生意外的主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奶茶店、游乐场以及商场需要担责,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太高。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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