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将价值1.5万的衣物打包好放门口,等快递来取货。不料,邻居以为是废品,

茂彦学法 2025-10-26 00:11:26

四川,男子将价值1.5万的衣物打包好放门口,等快递来取货。不料,邻居以为是废品,拿去卖了9块钱。男子发现后,找邻居理论,邻居赶紧把衣服找回来,衣服却有了磨损,邻居理亏,愿意赔偿5500元,但男子不同意,坚持索赔8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男子一气之下,将邻居起诉,要求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22530.9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天气转凉,男子王某在网上买了一些衣服御寒,包裹送到家时,男子试穿了一下,发现有些不合身,又觉得颜色又好看。 他有些犹豫要不要退货,好在平台延长了退货时间。 王某于是就想放一放,晚一点再做决定。 后来,退货时间越来越逼近,王某又再次试穿了一下,觉得尺码不符合,还是退货吧。 他将始祖鸟冲锋衣和冲锋裤等几件衣物分别打包,装了两个袋子放在门口,一是图省事,二是方便快递员拿货。 然后就下了退货订单,预约了快递员中午上门取货。 都说贵重的东西一定要妥善放好,偏偏王某粗心大意,不仅给自己和别人造成了麻烦。 88岁的邻居张婆婆刚好吃过午饭,她想出门溜达一圈。 在王某的门口,她看到了两个包裹,在老人家的眼里,一般门口放东西就等于是垃圾废弃品。 她心想,这袋子装了什么东西,别人不要了吧,她捏了捏,感觉很柔软,她撕开了袋子,发现是衣服。 想着丢了怪可惜的,拿去当旧衣物废品回收还有钱赚呢。 张婆婆将王某的衣物卖了9块钱。 王某对此浑然不觉,等快递上门取货时,他才发现自己的包裹不见了! 王某也慌了,这可是价值1.5万的衣物,东西不翼而飞,他急得满头大汗,谁会把他的包裹拿走呢,他实在想不出,只好报警了。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是邻居张婆婆当废品卖掉了。 张婆婆此时也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赶紧带着儿媳李某一起去回收站找回5件衣物还给王某。 王某发现这5件衣物却有多处磨损,衣服也变得脏兮兮臭巴巴的,更严重的是还染上了印子,这让他怎么退货呀,这是人为造成的损坏,退货肯定不行了。 王某很郁闷地告诉张婆婆,这衣物退不了了,我花了1.5万元买的,我也不要你多少,你只赔偿我8000元损失就好了。 张婆婆和儿媳李某也知道理亏,他们一个劲地向王某道歉,希望王某谅解下,老人真的不是故意的,希望能看在邻里份上,多包涵一下,实际上他们家也没有多余的钱。 对于8000元的赔偿,她们不接受,因为衣物还有折旧,只愿意拿出5500元。 可王某不接受这个5500元赔偿,他多次强调自己衣物很贵重,还是全新有吊牌的,让她们赔偿8000元已经是最低的限度了。 张婆婆她们还是觉得太贵了,协商不成,李某于是让王某提供衣物的价格证明。 但王某又拒绝,一直咬定她们赔偿8000元,因为对方赔偿的金额都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当初自己可是花1万多买回来的。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王某一气之下,将张婆婆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财务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22530.9元。 张婆婆一家都吓坏了,从8000元高到2.2万。 她们后来去问回收人员,衣物有没有吊牌,得知是没有,而且还是旧衣服。 她们索性等法院判决,法院判赔多少她们赔多少。 而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王某只提供了两张衣物的购票收据,加上使用情况等因素。 最终判决张婆婆赔偿王某8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就直接转了800元给王某。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张婆婆的行为导致王某的衣物受损,侵害了王某的物权,王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婆婆误将王某的衣物当作废品卖掉,且在发现后未及时返还,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终,,法院在认定王某的财物损失金额时,结合了衣物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和已追回衣物,虽然有些衣服弄脏了,但都是可以修复的,酌情认定张婆婆应赔偿王某财物损失800元。 法院的判决并非“偏袒”,而是基于事实与规则的合理认定。 邻居知错愿意承担赔偿5500元,态度算好了,王某如果得理饶人,那事情就解决了。谁知5500元变800。这件事也值得反思。 对此,你怎么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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