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位刘女士最近比较发愁,她在梅州开了一家粮油店,有一位40多岁的男子,经常

芹姐说法 2025-10-27 13:34:29

广州,一位刘女士最近比较发愁,她在梅州开了一家粮油店,有一位40多岁的男子,经常光顾她家店面,正常购物之后,就会朝刘女士店铺的收银柜台丢钱。一来二往,前前后后一共丢了2300多元的现金。刘女士把钱还给对方,但是男子却说,这钱不是自己的。对此,刘女士很发愁,想要尽快找到男子的家人,将这些钱款还给人家。 龙头新闻10月2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到现在为止,刘女士也不清楚男子的意图,丢钱的行为还在持续中。要说对方是不是有精神状况,刘女士称,每次购物都是知道正确付钱的。 刘女士在广东梅州做粮油批发生意,在临街开设了一家店铺,经营粮油产品零售。最近,刘女士发现了一件怪事,这有些让她难以释怀。 前段时间,有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走进刘女士的店铺,进来之后,自行到货架上去选购了一些调味品。 挑好自己的物品之后,男子来到收银台付钱。就在结完账之后,男子接下来却做出了怪异的举动:他朝着刘女士的办公台上丢下了一小叠现金。 还没等到刘女士反应过来,男子就拿好物品、自行离去。刘女士看着这些钱,内心非常纳闷,一时间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没多久之后,男子又走进了店铺,刘女士一眼就认出来,这就是上次朝自己店铺里丢钱的男子。等到男子再次挑选好物品准备付钱时,刘女士就把上次的钱给取出来,打算还给人家。 谁知道,还没沟通呢,男子付完钱,就丢下一些钱,再次扬长而去。这次刘女士赶紧追上了男子,拉住对方说:“先生,这是您丢下来的钱,您带走哦!” 而男子却非常淡定,一脸懵,坚称这些钱绝对不是自己的。说着,就拒绝了刘女士的还款,然后又再次离去。 刘女士更加不理解了,就这样,接下来的日子,这位中年男子,仍然是三番五次的来光顾刘女士的店面,然后会继续作出同样的事情——丢钱。 男子丢钱成常态,但是这个却让刘女士成为了心理负担,她总感觉男子不大对劲。要说是不是有精神问题,对方知道认真选购、也知道付钱。 就是一如既往的来店里“救济”自己,这就让刘女士感到有些发愁。现在,清点一下男子丢下的钱,整整有2300多元,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 现如今,男子又拒绝收款,刘女士也不知道如何是好了,所以就联系了记者,希望他们可以帮忙做个见证,然后将这笔钱给尽快处理掉。最好可以联系到男子的家人,将这笔钱转交给他们家人也好。 1.如果有人随意朝自己店里丢钱,屋主接受了并且占为己有,屋主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钱财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如果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且金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增加量刑标准。 但是如果钱财是他人主动抛弃,如故意丢弃无主物,则表示明确放弃所有权,则屋主占有并不违法。 从本案来看,男子经常往刘女士家里丢钱,每次都具备故意性,由此可知,这笔钱并非男子的遗忘钱款,反而具备故意抛弃的意图。 并且后来刘女士归还钱款给男子,却遭到了男子的拒绝。因此,如果刘女士此刻占有这笔钱,刘女士也并不违法。 2.男子总是朝店里丢钱,但是又拒绝收回。如果后面男子仍然拒绝收回这些钱款,刘女士应该怎么处理这两千多元钱呢?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面对他人的遗失物,需要遵守法律义务。捡拾遗失物之后需要尽快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相关部门。如果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达到2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刘女士联系了男子,准备将钱款还给对方,但是男子却说这钱不是自己的,这一点很让刘女士为难。但是刘女士可以将钱款在记者的见证之下,转交给相关部门,如此比较合理合法,也为自己解决了一件麻烦事。 或许是善意、或许是男子的一时疏忽,这一做法确实令人难以琢磨。但是刘女士的做法很正确,不是自己的钱款不可以随意侵占。 看完这则案例,大家都作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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