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喝多了,在酒吧失态对老板娘实施了不当肢体接触。老板娘指责男子,怎料男子恼羞成怒,上手就打老板娘。2名同在酒吧喝酒的顾客见状,看不下去了,上前劝阻并推开男子,试图制止冲突。 万万没想到,男子的4名朋友以为2名顾客在殴打男子,当即加入冲突,共同对2名顾客及老板娘进行殴打。最终造成2名顾客及老板娘不同程度受伤,酒吧内桌椅、酒水等物品严重损坏,现场秩序一度失控。 事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联合调解中心,最终以男子一方向老板娘及2名顾客道歉、赔偿15万元的方式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冲动的代价有点大! 还有网友认为,法律不是儿戏!老板娘属于正当防卫,顾客属于见义勇为,赔偿是应该的,该有的处罚也不能少!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如何评价本案各方的行为?本案又适不适合调解结案? 1、如何评价本案各方的行为? 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男子喝多了先是对酒吧老板娘实施不当肢体接触,而又在被老板娘指责后,恼羞成怒殴打老板娘其实就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具有“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任意情节之一的,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报道的描述来看,涉事男子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涉案2名顾客路见不平,上前劝阻男子,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被打后进行反抗也应属于正当防卫。 而男子的4名朋友,误以为涉案2名顾客在殴打男子,可以进行劝阻,但是并没有,而是上前殴打涉案2名顾客及老板娘,即便是事出有因,不属于寻衅滋事,也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故意伤害他人同样有违法和犯罪之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导致受害人轻伤以上伤情。 2、本案适不适合调解结案? 调解结案对于各方来说,确实省时省力!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子及其朋友一方涉及犯罪,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均属于公诉案件,调解仅能解决双方的赔偿问题,而不能直接免除男子及其朋友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具体到本案,退一步说,即便涉事男子及其朋友的行为仅仅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构成犯罪,确实也不适合调解。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