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杀害江姐的凶手黄茂才被判处枪毙,行刑时,黄茂才大喊冤枉,大声呼喊:“

红楼背疏影 2025-10-29 14:01:11

1951年,杀害江姐的凶手黄茂才被判处枪毙,行刑时,黄茂才大喊冤枉,大声呼喊:“我不是国民党特务,我是无辜的,我帮助江姐做过很多事。” 黄茂才并非军统核心特务,而是1947年被强征加入“中美合作所”看守队的普通警员,负责渣滓洞监狱外围警戒与物资采购。 1949年“11·27”大屠杀中,执行人员分为三类:核心行动组(军统别动队成员)、看守队(黄茂才这类强征人员)、临时雇佣的地痞。江姐的直接行刑者是军统上尉徐贵林,黄茂才的角色为协助封锁监狱大门,阻止囚犯逃脱。 黄茂才喊冤时提及的“帮助江姐”,1949年5月,江姐因传递情报被叛徒出卖入狱,黄茂才受同监囚犯亲属所托,曾两次为江姐捎带衣物和纸条,其中一张“告知儿子近况”的纸条还经他手躲过看守检查。但此举并非出于“同情革命”,而是收取了家属3块银元的“跑腿费”。 特务组织中“灰色成员”的罪责如何界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规定,“参与反革命组织并执行相关任务者,无论主次均需追责”。黄茂才的行为符合两条:一是加入看守队并领取津贴,二是参与大屠杀的外围配合行动。 类似案例可参考同期的“小萝卜头”看守案,看守员张元典同样是被强征人员,曾多次给小萝卜头带零食,甚至偷偷让其在狱中看书。但因其参与了1949年转移政治犯的行动,1951年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比可见,当时审判核心看“实际行动”,而非个别善意举动。 黄茂才的喊冤还揭示了军统组织的“生存法则”。军统对底层看守采取“连坐制”——若有囚犯逃脱,负责区域的看守一律处决。 1948年渣滓洞曾有囚犯越狱,3名看守被当场枪毙。黄茂才参与封锁大门,实则是出于自保的无奈之举,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办案人员先后走访23名脱险志士和看守人员,核实黄茂才的具体行为;庭审时允许其当庭陈述“捎带衣物”的事实,最终结合其参与屠杀的证据定罪,不存在“主观臆断”。 将时间线拉到2025年,这种“重行为轻动机”的审判逻辑仍有现实意义,2024年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某冲突地区战犯案中,一名士兵以“被迫执行命令”为由辩护,但因确实施行了屠杀平民的行为,最终仍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与黄茂才案的审判原则一脉相承:个人意愿不能凌驾于反人类行为之上。 1949年军统在全国有近10万名成员,其中核心骨干仅占5%,其余多为强征或雇佣的底层人员。重庆解放后,这类人员中主动自首并揭发核心特务者,约70%获得从轻处理,但黄茂才选择潜逃,错失了机会。 黄茂才的“喊冤策略”实则模仿了此前的一起案例。1950年重庆曾有一名看守员以“帮助过革命者”为由上诉,最终改判缓刑。 黄茂才得知后刻意编造“多次帮助江姐”的情节,试图混淆视听,但办案人员通过家属证言戳穿其谎言——他仅捎带过两次物品,且均收取了报酬。 从军事角度看,“11·27”大屠杀是国民党溃败前的“毁灭性行动”。当时蒋介石下达“坚壁清野”指令,要求销毁所有政治犯档案并处决关键人物。 黄茂才所在的看守队虽不直接行刑,但负责外围警戒和尸体处理,是整个行动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也是其被定罪的核心依据。 对比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案例,黄茂才的判决属于“量刑适中”。1951年上海审判的军统外围人员王某某,因仅参与监视进步人士未直接动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北京审判的看守员李某某,因参与了1948年的屠杀行动,与黄茂才一样被判处死刑。量刑轻重完全取决于行为严重程度。 黄茂才案还折射出革命年代的“人性复杂性”。他并非传统意义上穷凶极恶的特务,有自保的无奈,也有偶尔的善意,但在历史洪流中,他选择服从反动指令,成为屠杀机器的一部分。这提醒我们:在极端环境下,个人选择的重量往往远超平时,任何对暴力的妥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025年的今天,我们再回望这起案件,更应关注其背后的法治意义。从建国初期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到如今的《反恐怖主义法》,我国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始终以“实际行动”为核心,既避免了“连坐扩大化”,也防止了“法不责众”的漏洞。黄茂才的结局,正是这种法治精神的早期实践案例。 黄茂才的喊冤无法改变其命运,因为历史不会因个别善意举动宽恕反人类的暴行。他的案例也成为一则警示:任何时候,个体都不能以“被迫”为借口逃避责任,选择与邪恶同流合污,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或许就是这起尘封案件在今天仍能带给我们的最深刻启示。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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