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棉袄变黑心棉?”广东珠海,父母买了套房子,登记在年仅6岁的女儿名下,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母亲带走女儿生活,父亲则住在了房子里。转眼多年过去了,女儿因留学深造经济压力大,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欲让患重病的父亲搬走,而后自己再把房子卖了变现,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父亲以及照顾父亲的姑姑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08年,小美的父母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2010年,小美的父母将房子登记在时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 2013年,小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并未将房子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后,小美跟随母亲住在另一套房子内生活。而小美的父亲则搬进了这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 小美父母刚离婚头两年,小美还时常和父亲见面,不过12岁以后,因为各种原因就与父亲很少再见面。 转眼多年过去了,如今小美已经是一名本科毕业在即的留学生。 因还想往上深造一下,想到家里经济压力比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80多平方的房子卖出去变现。 随后,小美得知自己的父亲和姑姑现在在这套80多平方的房子住着,便让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父亲、姑姑说道说道,让父亲和姑姑搬走,但是几次下来,都遭到了父亲和姑姑的拒绝。 眼看父母之间商量不出来个所以然,小美不耐烦了,于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和姑姑腾房把房子还给自己。 法庭上,小美拿出房产证,证明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表示自己在外求学,生活花销不小,急需卖房变现,自己父亲和姑姑明明可以另购或者租房居住,就是不肯搬走。 面对小美的控诉,小美的姑姑怒斥小美,说房子住的是你患重病不能自理的父亲啊。 同时辩称,小美告错了人,房子里住的只有小美的父亲,小美的父亲早年生病做过大手术,不能自理,自己只是念及姐弟亲情,不时会住在房子里照顾小美的父亲。 小美的父亲则表示,小美姑姑说的属实,自己早在2010年,就突发脑梗,进行开颅手术后一直辗转各地住院治疗。2012年还被评定为二级伤残,长年卧病在床,小美的姑姑住在涉案房子里确实是为了照顾自己。 此外,还表示,房子虽然登记在小美的名下,但是买房的钱是自己一个人出的,本来是打算给小美爷爷奶奶住的。 现如今自己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也没有能力买房或者租房,一旦搬出去就要流落街头。 法院该怎么判呢? 1、涉案房屋属于谁的?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涉案房屋登记在小美的名下,所有权确实归小美所有。 2、小美能不能要求父亲、姑姑搬走? 虽然《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一方面来说,涉案房屋是小美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小美系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没有掏一分钱取得的。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美仅以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由,要求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8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具体到本案,小美作为女儿,对自己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在父亲患重病、无房产的情况下,未施于援手也就罢了,仅以留学深造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父亲从涉案房屋内搬走,也有违公序良俗。 至于小美的姑姑作为小美父亲的姐姐,对小美父亲进行护理,因而住在涉案房屋内并无不当,小美也没有证据证明姑姑占有涉案房屋的恶意。 综上,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小美的全部诉请!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