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买房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后来二人离了婚,女儿跟母亲生活,房子却一直由男子住着。多年后女儿留学想深造,缺钱就想卖房,让父亲搬出去,父亲拒绝后,女儿竟把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这事到底该咋判? 为了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事,还要从2008年说起,这对夫妻,婚后生了个女儿,很是可爱,又漂亮,夫妻给女儿起了个文静的名字,叫小美。 小美6岁时,夫妻二人商量着买套80平的房子,直接放在了小美的名下,想着也是给女儿留个保障。 2013年,夫妻俩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离了婚。 小美跟着母亲生活,而那套房子,虽然登记在小美名下,却一直由男子住着。 时间一晃,10多年过去了。小美长大成人,还出国留了学,想着继续深造,可钱不够。 她左思右想,想到了那套房子,打算卖了换钱。 小美的母亲,多次找前夫沟通,希望他能搬出去,把房子腾出来。 可男子哪肯,他觉得自己出的钱买的房,现在自己也没经济来源,搬出去没地方去,再说了,女儿也应该赡养自己。 双方沟通多次,都没结果。 女儿小美倒好,直接起诉了父亲和姑姑。 姑姑也觉得委屈,说自己只是偶尔来照顾弟弟,怎么也被牵扯进来了。 那么,小妹的诉求,会得到认可吗? 1,这得从房子登记说起,小美父母2008年买房时,直接把80平的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 按《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表面看,房子是小美的,她和父母,谁都不能随便处置。 但法律上还有个重要原则,未成年人财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当时父母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本意是为孩子存保障,属于为子女利益的合法操作,所以房子确实是小美的。 可到了2013年父母离婚后,矛盾出现了,小美跟着母亲生活,房子却一直由父亲住着。 10多年后小美留学缺钱,想卖房筹学费,这本身是合理需求,毕竟房子登记在她名下,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 但问题在于,父亲目前生活困难,没经济来源,也没其他住处,这时小美直接起诉,要求父亲搬出去,就涉及到是否损害父亲基本生存权益的问题。 2,小美作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从物权,的角度看,她似乎有权处置房屋。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中,家庭成员间应相互扶助是重要内容。父亲当年出钱买房,如今丧失劳动能力,若支持女儿卖房赶人,等于让无依无靠的父亲流离失所,这明显违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基本伦理。 更何况,小美作为未成年人时接受的财产,背后有父母多年的抚养投入,现在父亲困难时,完全不顾其生存需求,不符合大众普遍认可的亲情道义。 3,姑姑并非房产相关方,自然与案件无关,属于被误伤的关联人。 姑姑被牵扯进来,她只是偶尔照顾弟弟,并未对房屋有任何侵害或不当行为。 小美将姑姑一并起诉,缺乏合理依据。 小美作为子女,对生活困难的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亲无居住保障时,要求卖房,不符合家庭成员间应相互扶持、关爱的公序良俗原则。 审理认为,小美作为女儿,在父亲生活困难时,要求卖房让父亲搬出去,违背了公序良俗。 最终,驳回了她的诉求。 房子固然重要,但父母的养育之恩、困难时的相互扶持更珍贵,法律守护的不仅是产权,更是人性的底线。 在追求个人权益时,别忘了亲情与责任。愿每个家庭都能在理与情之间找到平衡,让爱比砖瓦更坚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