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同事,竟要赔偿6万”,湖北十堰,男子好意搭载两名同事去武汉,途中自己操

胡萝卜说法 2025-11-02 18:54:35

“好意搭乘同事,竟要赔偿6万”,湖北十堰,男子好意搭载两名同事去武汉,途中自己操作不当,撞到了护栏,造成一位同事受伤。最后,这位同事要求男子赔偿10万,男子觉得:我是好心载你,又不是故意把你弄伤的,这只是意外,怎能让我给钱呢?但对方则认为:我是在你车上受伤的,不找你赔,找谁赔呢?最后法院判决赔偿6万,引起大家热议。 王某最近只要谈起自己好心载人的这个事情,就非常头痛,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正是自己的好心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在2023年的时候,王某要准备去一趟武汉,结果被两位同事得知,给自己打电话说要搭顺风车。 王某家人就反对,说:不出事情还好,就怕出点事情,到时候找你负责,还麻烦,你就回绝了他们吧。 可是王某觉得自己说没说假话,人家一眼就看得出来,如果我谎称自己有事载不了他们,到时候我上班还怎么面对人家? 最后,王某硬着头皮还是去载了那两位同事,在车上,大家还有说有笑的,王某开车也时刻警惕着前后的车辆,生怕发生意外。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王某平时熟能生巧的转弯途中,居然撞到了护栏,这让他现在想起来都有点难以置信。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前排都没有出现什么伤情,居然在后排的张某却受伤严重,另外一个同事也没多大问题。 这个张某当时也没有拴安全带,最后发生车祸导致十级伤残,还怪罪是王某开车不当造成的。 这就让王某有点气愤了:你坐我的顺风车,我一分没要你的,出了事情,你就全怪我,哪有这样的道理? 不过,对方造成了这样的伤残,他也有自己的说法:当初我想搭你的顺风车,是认可你的技术,是觉得你能够安全将我送到目的地。如果我知道你开车技术这么差,你给我钱我也不会坐你的车呀。 所以张某向王某索赔10万,他觉得以现在自己的情况,赔这么多并不多。 但是对于王某来说,就有点冤枉了:你不花一分钱坐我的车,出了事情,你就让我赔钱,什么好事都让你占尽了,谁还敢和你做朋友,谁还敢和你来往呀? 可当初是同事不假,而现在成为仇人也不假,主要是王某认为:是你主动要求要搭我的车,并且开车坐车出行本来就有风险,你不可能让所有的风险都让我承担吧? 但对方则认为:不出事情,我认你是哥们,这一点不假,但出了事情,亲兄弟还得明算账呀,即使我不让你赔10万,你也应该主动提出赔偿我才是。 最后,双方实在是协商不下,只能走法律程序。张某便起诉王某,要求赔偿自己所有损失。 在诉讼期间,王某依然强调:我开车不当是我的错,但是张某在后面也没有拴安全带,作为一个成年人,他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强加给我吧?他应该也知道在高速路上,后排的人也应该系安全带,如果系了安全带,可能就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事情。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点,认为:同事之间互相帮忙是正常的,也是善意的,这是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但这不能和法律责任相抵,作为一名司机,责任就是要安全驾驶到目的地,即便无偿搭乘,自身也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既然安全保障责任没有做到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但确实王某也是好意,并且又没有收取张某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因此减轻了王某的责任,只让他承担60%的赔偿,也就是6万元赔偿金。 网友们看到后,多少有点不服:这不是没事找事嘛,当初不载他们就得了,好心载人,反而还要赔钱,真的有点说不过去呀。 但也有人觉得:不能只用好心载人,就免去了所有的责任,人家是想让你把他安全载到目的地,如果没有这个能力,你拒绝别人,可能对自己、对别人都是好事。既然自己技术不过硬,又不拒绝别人,这个责任肯定需要你承担,没有什么冤枉的。 一、驾驶人安全义务不可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警认定王某“打方向过急”未规范驾驶,是事故唯一责任方。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无偿、是否善意,驾驶人手握方向盘即负有乘客安全保障义务,操作失误导致损害便构成侵权基础。 二、“好意同乘”可减责但不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1. 王某无偿搭载同事,构成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但情谊不能替代责任,仍需为驾驶过失担责。 2. 因王某无酒驾、闯红灯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减责条件。法院最终酌定其承担60%责任(赔偿6万元),正是兼顾“过错程度”与“善意情节”的平衡结果,既不打击助人积极性,也保障了伤者权益。 三、乘客未系安全带为何不担责? 王某提出“张某未系安全带应担责”未被采纳,核心是过错与损害的关联性未被证实。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若能证明乘客未系安全带直接加重了伤残结果,可减轻驾驶人责任。但本案中,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关联性,且交警已认定乘客无责,所以法院未支持该抗辩。 对此,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潮新闻11月2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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