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民医院祖院长和曾医生会面临怎样处理? 先看有关条例、法规、准则: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分析:祖雄兵和曾琦两人“权色交易”可能性不大,因为曾琦本身就医术高超、业务精湛,不需要靠人身攀附晋升,加上祖只是副院长,“交易”空间也不大。 祖是党委委员、副院长,适用上面第一百五十一条,最轻是“党内警告”,最重是撤销“党内职务”,即撤销党委委员职务。如是,根据第十一条,行政职务副院长也不保。 曾琦无消息透露是否党员。如是,轻党内警告,重同时科室副主任不保。如不是党员,则不适用该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分析:该法没有具体明确“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条款,只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家庭美德”的宽泛表述。如果曾医生不是党员,适用该规定,轻则行政警告,重则撤职,即科室副主任职务。 三、《医务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8.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分析:这九项准则都是“医德”范畴,不适用祖、曾二人曝光的事件内容。 总结:就看湖南卫健委和院方怎么处理了。组雄兵从轻会“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从重会撤销党委委员和副院长职务;曾琦从轻“警告”或“记过”,从重撤销科室副主任职务。 一些网友议论的“开除”绝无可能,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道理。医院不是其它地方,眼科大夫又不是给病人看眼出了问题,你让她换什么岗位? 笔者观点: 一是希望社会舆论不要把诸如医生等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的私德与职业道德、技术能力混为一谈,某些网友张嘴就是“一个医生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会给病人看好病”?实在无脑。曾医生虽然出轨,但她就是病人眼中的好医生。不能用一张“生活作风”的标签就毁人所有。 二是希望湖南方面对二人的处理也不要受舆论影响,厘清私德与医术、医德的关系。私德有错按律处理就行,不能由此过度影响两人在医疗专业岗位继续做出贡献。 三是希望全社会高度警惕、严厉谴责偷拍投录别人隐私,公开发布网上的这类人。这些人如果是为了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大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举报,搞这些偷偷摸摸的勾当,无非是阴暗龌龊心理驱使,达到一己不可告人目的。如果谁都可以用这样的卑劣手段搞臭别人,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湖南人民医院祖院长和曾医生会面临怎样处理? 先看有关条例、法规、准则: 一、《中
儒雅和君呀
2025-11-07 1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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