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一男子因邻村两个同伴提议去去水库游泳,欣然前往,并率先跃入水中,谁知游

洋仔说法 2025-11-13 13:13:55

四川自贡,一男子因邻村两个同伴提议去去水库游泳,欣然前往,并率先跃入水中,谁知游出不远便突然下沉,待两个同伴将他救起,早已没了呼吸。不料,两个同伴可能过于恐慌,没有选择报警或告知家人,而是将遗体扶上摩托车,一人驾车,一人在后座用手撑住遇难者的头,像搬运熟睡的人,悄悄把他送回家里卧室,摆成安睡姿势,然后默然离去。整整三天,男子的奶奶还曾与这两个邻居擦肩而过,始终不知道男子已经离世,遗体开始腐 烂,直至事发。案发后,警方认定男子系意外溺亡,未立案。   2025年9月4日,同村的小陶(化名)看着窗外炙热的阳光,提议去水库游泳消暑。同行的还有他的侄子,以及年轻力壮的小荷(化名)的弟弟小军,。   据小陶事后回忆,小军是会游泳,这个认知让三人对即将到来的危险毫无防备。   三人来到水库边,小军是第一个跃入水中的,他熟练地游了一圈,然后,意外发生了,小军突然就掉下去了。   小陶在事后这样描述,等叔侄二人手忙脚乱地将小军救上岸时,小军已经没了心跳呼吸。   面对这突发情况,小陶叔侄的选择令人错愕,他们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没有报警,甚至没有通知近在咫尺的小军家人。   小陶说,之所以没有报警和告诉小军的家人,是因为当时心里很慌。   监控录像显示,小陶三人同乘一辆摩托车返回,小军被安置在中间,后座的人用手撑着他的头部,仿佛只是一个熟睡的同伴。   这个精心设计的“睡姿”,成了掩盖真相的道具,小军被悄悄送回自家卧室,同样被摆成安睡的姿势。   然后,小陶叔侄悄然离去,将这个秘密深藏心底。   小军的姐姐小荷后来痛心地告诉记者,两家住处走路不到两分钟,在这三天里,小陶叔侄还曾与小军的奶奶、叔爷、外婆等亲属打过照面,却始终守口如瓶。   9月7日,因多日联系不上小军,家人推开他的房门,才发现这个令人心碎的真相,因高温天气,遗体已经腐败。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小军系意外溺亡,未予刑事立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为何警方认定小陶叔侄不构成犯罪?是否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或侮 辱尸 体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   本案中,小陶提议去游泳,组织、参与了具有相当危险性的野外游泳活动,这一行为使他们产生了在小军面临生命危险时予以救助的义务。   根据小陶的陈述,小军被救起时“已经没有心跳呼吸”,这间接说明小陶叔侄应该是对小军实施了救助义务的,但遗憾的是,小军还是死亡了。   不过,小陶叔侄是否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失,没有相应证据去佐证,导致这部分情况不清楚。   在小军死亡后,小陶叔侄有义务妥善保管遗体并及时通知家属、报告公安机关。   显然,小陶叔侄在小军死亡后,隐匿小军死亡的情况,令人有些怀疑事情不那么简单,也很正常,且小陶叔侄的做法显然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但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是“因为你不救,所以他死了”,而小军死亡与事后的隐匿遗体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隐匿行为并未制造或加剧死亡风险,它是在死亡结果已然发生之后的一个独立行为。   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小陶叔侄无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 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小陶叔侄用手支撑小军头部营造活人假象、摆成睡姿,并运回家中,其根本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隐匿死亡事件、避免承担责任”,而非公然侮 辱、贬损遗体。   而侮 辱尸体罪要求有主观上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侮 辱、毁坏尸体的行为,小陶叔侄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因此,小陶叔侄也不构成侮 辱尸 体罪。   2、小陶叔侄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不立案,绝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家属有权在亲人离世的第一时间进行瞻仰、告别,这既是人 伦常情,也受法律保护,小陶叔侄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家属的这一权利。   此外,因延迟三日才发现,遗体已高度腐败,这严重干扰了小军家属按照正常习俗和意愿为逝者办理丧葬事宜的权利,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和精神痛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小军家属至少还可以向小陶叔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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