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杨某在公司仓库盘点时,发现无人管理的钢笔等物品,且仓库没摄像头,他偷拿两支钢笔卖出获利2000多元,尝到甜头后,即便离职也多次翻墙进仓库盗窃,公司安装监控后,杨某再次作案时被拍,公司报了警,随即杨某被抓,经查他共盗150余支钢笔获利30多万,被检方提起公诉,最终被这样判! (来源:九派新闻,澎湃新闻、松江区法院) 今年3月,根据公司安排盘点仓库,杨某发现仓库里衣服、钢笔等物品散落,还没人管,也没摄像头。 杨某起了贪念,拿了两支钢笔想送朋友孩子,结果人家不要,他便挂二手 平 台,竟卖了2000多元。 杨某家庭条件一般,平时生活压力很大,每月工资除去日常开销所剩无几。 这突然到手的2000多元,让他尝到了甜头。 他觉得这是个来钱快的好办法,心里那点贪念迅速膨胀,完全不顾后果,把盗窃当成了生财之道。 在职的时候,杨某就多次趁着盘点或者没人注意的时候,偷偷拿仓库里的钢笔去卖。 每次得手后,看着手里又多出来的钱,他心里那股贪婪劲就更足了。 后来,杨某从公司离职了,可他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停止。 为了能继续偷到钢笔卖钱,他竟然多次翻墙进入仓库。 那仓库的围墙不算高,但对一般人来说翻进去也不容易,可杨某为了钱,一次次地冒险。 每次翻墙进去,他心里也害怕,可一想到能卖钱,就把害怕抛到了脑后。 他熟练地在仓库里翻找钢笔,把偷来的钢笔藏好,然后找机会带出去卖掉。 就这样,杨某一直偷了很长时间。 直到2025年4月下旬,公司盘点的时候发现仓库里的东西丢了不少,公司觉得事情不对劲,赶紧安装了监控。 没过几天,杨某又翻墙进入仓库作案,被监控拍了个正着。 公司发现后报了警,很快就把杨某抓住了。 经过调查,发现杨某一共偷了150余支钢笔,获利30多万。 杨某被抓后,也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他后悔自己当初不该起贪念,更不该一次次地盗窃,可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这事曝光后,有人觉得杨某太贪心了,为了钱连道德和法律都不顾,也有人觉得公司也有责任,仓库一开始没人管理又没摄像头,才给了杨某可乘之机。 但不管怎么说,杨某的盗窃行为是实实在在发生了,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那杨某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呢?他会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呢? 杨某的行为,妥妥地构成盗窃罪! 他多次盗窃,在职时偷,离职了还4次翻墙进去偷,这符合多次盗窃情形。 而且获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 那么,法律上对于盗窃罪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某多次盗窃,这就已经符合了多次盗窃这一情形。 而且他获利30多万,这数额属于巨大。 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在职和离职后的盗窃行为,在量刑上有没有区别呢? 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杨某盗窃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法律不会因为他是公司员工或者前员工就有所区别对待,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犯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杨某把第一支钢笔拿走,就已经侵犯了公司对钢笔的所有权,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且后来他把钢笔卖掉获利,更是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盗窃行为。 公司仓库一开始没人管理和没摄像头,是不是对杨某的量刑有影响呢? 公司仓库的管理情况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杨某可乘之机,但这并不是杨某犯罪的理由。 法律在量刑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杨某多次盗窃且获利巨大,这是他自身贪婪和无视法律的结果,不能因为公司管理有漏洞就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不过,公司在这件事里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加强仓库的管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千万别因为一时的贪念,就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杨某本来可以靠自己的劳动好好生活,却因为贪婪走上了盗窃的道路,最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生活中,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