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一男子和3位朋友一同聚餐,凌晨4点散场,男子已有醉意,3位酒友将男子送到住所单元门口,电话询问男子是否到家,直到男子回复“到家”后才三人离开。不料,一大早3人接到警方电话,男子死亡。家属悲痛欲绝,状告3位酒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索赔2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结局令家属意外。 刘某某有3个好朋友,4人经常一起聚餐,喝酒聊天。 事发当天,刘某某接到朋友邀请他聚餐的电话,当即前往约定的饭店。 他赶到时,3位朋友已经在饭店点了几个小菜,买了好酒,4人开怀畅饮,好不惬意。 不知不觉,时间已到了凌晨4点多,4人酒足饭饱才散场。 朋友见刘某某虽然意识清醒,但已经有了醉意,为了安全起见,3人决定一块送他回家。 3人把刘某某送到他所住小区的单元门口,他表示自己可以上楼回家。 3人也没再坚持,就在单元门口看着刘某某上楼回家。 估摸着他已经到家,就发消息问他:“到家了吗?” 刘某某回复:“到家。”3人确认后,这才放心的各自回家。 本以为这次聚会已经圆满结束,可结局却令3人万万没想到。 第二天一大早,3人还在睡梦中,竟然同时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刘某某已经死亡。 刘某某到底是怎么死的,死在了哪里,并未透露。 3位朋友听到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一般,直接蒙圈了。 如果不是警方通知,3人还真以为是诈骗电话。 明明昨天晚上在单元门口,还收到他已经“到家”的回复。 仅仅过了几个小时,人咋就说没就没了呢? 难道说他当时并没回家? 突然失去好友,他们心里也不好受,3人不知到底发生了什么,只能胡乱猜测,心里惴惴不安。 他们咋也不敢相信,朋友的一句“到家”竟然成了天人相隔的永别。 刘某某的意外离世,给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家属悲痛不已。 在给刘某某办理完后事后,家属将3位共同饮酒者起诉到法庭。 并向3人共同索赔20余万元。 3人一起喊冤,当天喝酒时,4人相处融洽,能喝多少喝多少,没人劝酒、拼酒。 况且散场时并无异常,3人出于安全考虑,特意将他亲自送到楼下,并得到回复“到家”后才离开。 作为酒友,3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某家属,因失去亲人,当庭多次情绪崩溃。 家属认为,3个酒友在明知刘某某醉酒的状态下,只把他送到单元门口。 并未确认,刘某某是否真的行动自如,或者真的已经进入家中。 家属当庭指责3人:如果你们能看着他上楼进入家中,也就1分钟的事儿,或许人还有救。 面对刘某某家属的无端指责,3位酒友虽然对其家属表示同情。 但3人态度明确,他们称:刘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的死亡纯属意外,3人护送到达单元门口,刘某某表现并无异常,且能主动回复“到家”。 3人已经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所以,责任应由他个人承担。 双方当庭争执不下,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法官认为,3酒友将刘某某送到单元门口,并非全是朋友之间的情谊,还是一种法律责任。 刘某某已醉酒,判断能力下降,一句“到家”不能成为免责条件。 法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具有较高风险,而且当时时间又是深夜,同饮者之间应尽到照顾义务。 3人应将刘某某送到家,并将他交给家属后再离开。 3人在未确认刘某某是否真的到家就走掉了,属于未尽到完全照顾义务。 所以,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以后好朋友都不能在一起喝酒了,这种事多了,大家都担心惹祸上身。 以后同学、同事一起喝酒要签生死状,兄弟们一起喝酒,要签免责协议? 酒场上自己的酒量自己最清楚,凡事有度才能保护自己,出了事怨不得别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基于情谊的安全注意义务。 3位酒友明知刘某某醉酒,仅将其送至单元门口,未确认其实际进入家中,也未联系家属接应,对潜在风险存在疏忽。 这种“未完全履行安全护送义务”的过错,与刘某某死亡存在间接关联,需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风险,自身对醉酒状态存在过错。 其回复“到家”的行为,也让酒友产生合理信赖,可减轻酒友的责任。 法院调解金额低于原告诉求,体现了“自身过错与侵权人过错相抵”的原则。 送醉酒朋友回家不能“点到为止”,至少要确认其安全进门或交给家属,否则出事后可能担责。 喝酒要量力而行,自己醉酒后发生意外,自身也要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全怪他人。 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3位酒友共同赔偿刘某某家属,共计7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