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输了!大连女子全款购房入住十年,房屋遭开发商抵押拍卖,法院判决守住居住权 “我真金白银花127万买的房子,住了快十年,怎么突然就要被拍卖了?房子没了,我们一家人住哪里?”面对家门口的法院拍卖公告,大连的孙女士满心焦灼与不解。这场持续近一年的房产风波,最终以“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律判决尘埃落定,银行诉求被驳回,孙女士的家得以保住。 时间回到2015年7月,孙女士在大连高新园区某小区看中一套住房,当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127万余元购房款。开发商开具了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很快便将房屋交付给她。此后近十年间,孙女士一直在此居住生活,虽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却始终被各种理由搪塞,想着房子已实际入住,她也未过度深究。 平静的生活在2024年12月被打破。一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贴在了家门口,告知她的房子将被依法拍卖,用以偿还开发商所欠银行的3亿元贷款。直到此时,孙女士才得知惊天真相:2016年12月,开发商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包括其房屋在内的61套已售商品房打包抵押给银行,换取了巨额贷款。如今开发商无力偿债,银行便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孙女士与其他60户业主陷入恐慌,他们迅速联合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律师指出,孙女士的购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2015年签订的购房合同早于2016年的抵押登记和2024年的法院查封,已全额支付房款且实际居住近十年,涉案房屋更是其唯一生活用房,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要件。 银行方面则主张,其已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且该权利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权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但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作为保障基本生活的用益物权,应优先于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孙女士作为善意购房者,无任何过错,其合法居住权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2025年12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要求继续拍卖该房屋的诉讼请求,解除对孙女士房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银行承担。这场历时近一年的维权之战,最终以购房者的胜诉告终。 此案再次明确,在商品房交易中,即便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购房者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用于家庭居住”三大要件,其权利即可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这不仅为类似遭遇的购房者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