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输了!”大连,女子花127万多元全款购房,入住十年,才得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要被拍卖……女子:“我真金白银买的房子,怎么会被拍卖?房子没了,我们住哪里?” 这天,孙女士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刚走到自家门口,就看到门上张贴着一张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 这一看,孙女士瞬间感觉脑袋“嗡”的一下,整个人都懵了!自己辛辛苦苦花钱买的房子,怎么莫名其妙就要被拍卖了? 手都在发抖的孙女士,反复揉了揉眼睛,确认公告上的门牌号就是自己住了十年的家,上面“抵押”“拍卖”的字眼像针一样扎进心里。她赶紧翻出当年的购房合同、全款发票,纸张都已经泛黄,可上面的签字和盖章还清晰可见——2015年,她掏空所有积蓄,又向亲友借了不少,才凑齐127万全款买下这套房,满心欢喜地装修、入住,怎么会突然成了银行的抵押资产? 她第一时间联系开发商,可当年的售楼处早已人去楼,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提示是空号。辗转找到开发商的遗留负责人,对方却含糊其辞,只说“当年的事不清楚”,便匆匆挂断电话。孙女士又跑到银行咨询,银行给出的答复更让她崩溃:“开发商早在2014年就把这套房抵押给我们了,现在开发商无力还债,我们只能申请拍卖抵债。” 住了十年的家,居然是“抵押房”?孙女士想不通,自己买房时明明查过楼盘五证齐全,全款支付后也拿到了入住钥匙,这些年物业费、暖气费从未拖欠,左邻右舍都是同期买房的业主,怎么偏偏自己的房子出了问题?后来她才知道,开发商当年为了回笼资金,采用“先抵押后销售”的违规操作,而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未实地核查房屋是否已实际出售,这才埋下了十年后的隐患。 这起事件里,孙女士无疑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她按照正规流程购房、入住,尽到了一个购房者的全部义务,却要为开发商的失信和银行的疏忽买单。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孙女士全款购房、实际占有使用多年,且对房屋抵押情况毫不知情,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无权要求拍卖其合法占有使用的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孙女士保住了自己的房子,但这场维权之路走得太艰难。她跑了无数次法院、住建局,收集了厚厚的证据材料,失眠了无数个夜晚,甚至因为焦虑患上了神经衰弱。而类似的案例,这些年在全国并不少见,不少开发商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将已售房屋抵押,让购房者陷入“房财两空”的风险。 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先抵押后销售”的违规操作能得逞?银行在抵押审核时,若能多一步实地核查,若能严格落实“房屋是否已出售”的查询流程,或许就能避免这样的纠纷。而相关监管部门若能加强对开发商资金流向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也能从源头遏制此类乱象。 购房者掏空半生积蓄买房,图的就是一个安稳的家。可当开发商的贪婪遇上银行的疏忽,受损的往往是普通百姓。孙女士的胜诉,不仅是她个人的胜利,也为类似遭遇的购房者提供了法律参考——只要是合法购房、善意取得,法律终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更希望,这样的维权故事能少一些,让每个购房者都能安心买房、放心居住。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