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一男子做骨科手术,手术的右腿却一直疼,他跑了5个月的医院,才惊讶的得知,医生把钻头打断了,直接掉在他的骨缝里,竟没告知家属,而让他难以置信的是,跟他同病房同一天手术的病友,体内也被留下了钻头! 2025年3月11日,周先生因为跌到受了伤,在某医院做踝关节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男子躺在手术台上,他既紧张又期待,谁做手术都害怕,但打麻药也不疼,就是心里紧张,咬咬牙就挺过去了,谁让自己那么不小心呢,等他恢复健康,就能健步如飞了,这么一想,他又感到很欣慰。 手术进行的很顺利,周先生也出院回家休养,可他很快就觉得不对劲了,他手术都做完了,做了手术的右腿疼个不停,竟然比没做手术前还疼,这就不正常了。 周先生疼痛难忍,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只能去医院找医生问个究竟,可每次都没找到问题所在。 就这样,周先生被疼痛折磨了5个多月,这期间,他一次次去医院,想知道什么原因,最后竟然被告知,医生给他做手术时,竟然把钻头弄断了,而断了的钻头,却被医生疏忽大意,留在了他的骨缝里。 而让周先生倒吸一口凉气的是,倒霉蛋不止他一个,跟他同一病房的病友,和他同一天手术,竟然跟他遭遇一样。 可把两个人气坏了,他们不依不饶,要求医院给个说法,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在周先生看来,自己不能白白受罪,这个事故必须得给他一个处理结果,而且什么时候出结果,也得给他一个具体时间,不能三两天头打发他。 直到2025年9月15日,周先生终于拿到给他做手术的人员签的证明,他们承认了确实在周先生体内遗落钻头,也没告知家属。 相关部门也承诺,会对医院处以警告和罚款30000元,相关医生也会做出行政处罚。 同时,周先生和他的病友,可以通过医疗鉴定,明确医院的责任和他们的损失,医院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事后,相关部门组织医院和周先生进行调解,但双方没达成一致,建议周先生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患者是去治病,不是去被迫害,出问题不解决还故意隐瞒,给病人造成那么久伤痛 应该罪加一等! 有人调侃,从文章来看,患者骨头硬,导致了钻头断裂,假如患者骨头没有这么硬,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故,对患者应该严肃追责,要求赔偿钻头。 轻飘飘给予警告罚款3 万,这就是所谓的处理方式,听着就让人后怕,如果处理不好类似问题还会发生,必须要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人命关天!同时发生两例钻头留体内的恶劣事故,不能以致歉这样轻描淡写!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对涉事医生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患者周先生上医院是去治病的,不是去遭罪的,结果倒好,医生手术时把钻头弄断在骨头缝里,还瞒着不告诉家属,这哪是治病救人,简直是草菅人命! 周先生多倒霉啊,手术完右腿疼得比术前还厉害,疼了五个多月,跑医院无数趟,结果才知道是体内留了钻头。 更离谱的是,同病房同天手术的病友也遭遇了同样的事!这哪是个例,分明是管理混乱、医生操作失职! 最气人的是,医院一开始还躲躲闪闪,不肯给个说法。患者疼得吃不下睡不着,医院却轻描淡写地打发人,这不是拿病人的健康当儿戏吗? 直到事情闹大了,医院才被警告罚款三万,对医生做个行政处罚。三万块对医院来说算个啥?这处罚力度也太轻了吧!要是每次医疗事故都这么处理,那医生的责任心还怎么保证?患者的安全还怎么保障? 好在相关部门有作为,让患者做医疗鉴定,明确责任和损失,医院该赔就得赔。但调解没达成一致,那就走法律途径,绝对不能让患者吃亏! 这事儿也给所有医院和医生敲了个警钟:手术不是儿戏,患者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出了事故就得勇于承担,该赔偿赔偿,该处罚处罚,别想着隐瞒糊弄。 最后想说:患者信任医院,医院就得对得起这份信任!别让“治病救人”变成“事故”,否则,谁还敢上医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在手术中违反骨科手术规范,如未清点器械、未通过影像检查确认无残留,导致钻头断裂遗留在患者体内,属于“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直接构成医疗事故。 同时,医院隐瞒事故5个月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218条关于“医疗机构需对诊疗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构成过错推定。 钻头断裂属操作失误,但未及时取出且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属于二次违规。 医院辩称“计划后续处理”却未告知,导致患者长期疼痛并延误治疗,过错程度加重。 对医院罚款3万元属行政处罚,符合《条例》责任条款。 患者可通过医疗鉴定主张赔偿:包括后续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因医院隐瞒过错导致损害扩大,赔偿金额应相应提高。 医疗事故中,隐瞒行为将直接推定医院全责。患者应及时通过医疗鉴定固定证追究民事赔偿。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