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腹痛流血1个多月,就医时被医院误诊为流产,服药治疗半个月后复查,医生告知病情稳定。没想到,半个月后,女子到院复查时接连2次休克,还伴随大出血,紧急转院后才确诊是宫外孕。女子又惊又气,明明一个小手术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因前医院误诊差点丧命,她找前医院讨说法,可对方的做法让她难以接受。 今年10月初开始,徐女士就感觉肚子一直隐隐作痛,有时还出一点血。 因为她刚怀孕不久,她以为这是怀孕初期的正常反应,等胎儿稳定就好了,所以就没有去医院检查。 谁料,随着时间越来越久,这种情况并未好转,忍了一个月,徐女士按耐不住了,她觉得这不是正常反应。 10月底徐女士在爱人的陪同下,到家附近的一家私人医院就医。 医生经过检查,口头告诉徐女士,她大概率是流产,胎儿是保不住了。 徐女士听了很伤心,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她没办法,眼下最重要的是保养好身体,等身体好,缘分来了,她相信孩子自然还会再来。 所以,医生就给徐女士开了治疗流产的药。 徐女士吃了大概半个月后,肚子似乎没那么痛,出血也明显减少了,她以为用对了药,去医院复查,医生告诉她病情已经稳定了,让她继续吃药巩固。 徐女士以为,病情会慢慢好转,直到痊愈,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接下等待她的是,差点丧命。 11月底,徐女士去医院复查,没想到,到了医院后,她的检查结果还没出来,徐女士就连续出现2次休克,还伴随大出血。 徐女士家人吓坏了,找到医生问他们怎么回事,该怎么处理? 医生也着急了,赶紧安排徐女士转到妇幼保健院抢救。 到了妇幼保健院后,徐女士直接被推进了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医生还下达病危通知书。 所幸的是,最终经过妇幼保健院医生的努力,徐女士终于脱离危险,一段时间后转到普通病房治疗。 在妇幼保健院,医生的诊断是,徐女士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型)属于宫外孕的一种。 徐女士一看这个结果,瞬间懵了,在上一家医院,医生检查后一直说她是流产,也一直是按流产来给她治疗。 徐女士和家人想到她因为上一家医院误诊害得差点丢掉性命就气愤不已。 本来一个简单的小手术,却因为她们误诊耽误了那么长时间,这对她的身体和心里都造成不小伤害,必须跟他们讨个说法。 徐女士出院后,为了保险起见,她带着记者到第一家医院直接找到给她看病的医生。 但最后是科主任接待了徐女士和记者,徐女士说从始到终你们医院一直说我是流产,按流产给我治疗,从来没有提到过宫外孕一说。 科主任出示了徐女士的病历,病历上记录着:子宫异常出血,生化妊娠、异位妊娠待排。 科主任解释说,这份病历上写的异位妊娠待排也就是宫外孕的一种,只是待排查。 可徐女士说她没有这份病历,而且医生从来没有口头上说过她是宫外孕。 对于徐女士的说法,有医生说,你的病情不是医院造成的,这话让徐女士非常生气也没法接受,其实她更看重的是医院的态度。 最终,在记者的调解下,通过协商徐女士提出要医院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0800元。 可医院认为,徐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了,跟他们愿意承担的金额差距太大,所以没有接受徐女士的要求。 医院提议,徐女士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第三方鉴定划分责任。 不过,到目前为止,双方仍在协商中,具体赔偿金额还没有出结果。 有人说,要是徐女士没能抢救回来,这就不是简单的医疗纠纷,而是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医院的责任会直接升级。 到那时,医院不仅要承担高额赔偿,涉事医生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现在徐女士捡回一条命,40800元赔偿里,既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对比她承受的身心折磨和生死考验,这笔钱真不算多。 医院还嫌贵,说到底还是没正视自己的诊疗过错。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件事呢?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担责。 本案中,私人医院病历标注“异位妊娠待排”却未口头告知徐女士,未及时排查确诊,反而按流产用药治疗,延误宫外孕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徐女士大出血、休克。 医院的做法明显未尽到诊疗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最后,我想说,这家私人医院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认同。明明病历标注了宫外孕待排,却不跟患者说明,还误诊误治,直接把人推向生死边缘。 后续不仅不诚恳道歉,还嫌赔偿金额高,完全没正视自身过错。医者仁心,这种漠视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真该好好反思整改。 大家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