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浙江宁波,男子出轨后,与妻子离婚,妻子带着2个孩子,无家可归,前公公收留了前儿媳和孙子,让他们娘仨住在自己家里。时间一长,前公公和前儿媳产生了感情,决定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谁知民政局拒绝给他们办理,俩人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的起点是男方出轨,跟妻子离了婚。离婚后,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没地方去,处境挺难的。这时候,前妻的公公,也就是男方的父亲,看不下去了,心疼前儿媳和自己的孙子,就主动收留了他们娘仨,让他们住在自己家里。按说这是件讲亲情、有担当的事,能帮着娘仨渡过难关,周围人也都能理解。可没想到,日子一天天过,朝夕相处之下,前公公和前儿媳之间慢慢产生了感情,最后两人居然决定要结婚,还一起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结果可想而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他们的登记申请。俩人一下子就火了,觉得自己是真心相爱,又没做啥违法的事,凭啥不让结婚?一气之下,就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拒绝登记的行为违法,让民政局给他们办结婚证。可法院审理之后,并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反而判决民政局拒绝登记的行为是合法的,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这声判决,就像“啪”的一声,打碎了俩人的期待,也让不少人明白,婚姻不是光有感情就行,还得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上的公序良俗。 要搞明白这事,首先得知道咱们国家法律对结婚有啥基本要求。不是说两个人愿意就能领证,法律里明确规定了不能结婚的情形,其中最核心的一条就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可能有人会问,前公公和前儿媳又没有血缘关系,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旁系血亲,为啥也不能结婚?这里就要说清楚,除了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姻亲”和“公序良俗”这两个关键问题。 先说说啥是姻亲。姻亲就是因为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比如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这些。前公公和前儿媳之间,就是典型的直系姻亲——前公公是男方的父亲,男方是前儿媳的前夫,这种因婚姻产生的直系亲属关系,虽然没有血缘,但在法律和伦理上是被明确认可的亲属关系。咱们国家《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写明“直系姻亲禁止结婚”,但这并不代表这种婚姻就被允许。因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不仅是保护个人权利,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婚姻家庭领域尤其重视这个。在咱们的传统观念和现实社会里,公公和儿媳属于长辈和晚辈,这种亲属关系是固定的,带有伦理上的约束。如果允许前公公和前儿媳结婚,会彻底打乱亲属关系的秩序。比如说,原本的孙子,以后该叫自己的爷爷“爸爸”吗?原本的儿子,该叫自己的前妻“后妈”吗?这种混乱的亲属关系,会让家庭关系、社会关系都变得混乱,不符合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也会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这种违背伦理的婚姻,也不会被法律认可。 再看民政局的职责。民政局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机关,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仅要核对双方的证件,还要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登记,并且要说明理由。这里的“不符合条件”,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血亲关系,还包括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民政局拒绝给他们办理登记,不是故意刁难,而是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可能有人会觉得,两个人是真心相爱的,难道不应该尊重他们的感情吗?这里要区分清楚,感情是个人的事,但婚姻是社会行为,不能只考虑个人感受,还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咱们国家法律保护婚姻自由,但婚姻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不是无底线的自由。如果你的自由违背了公序良俗,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这种自由就不会被法律保护。就像这起案件里,前公公和前儿媳的感情可能是真实的,但他们的结合会破坏社会公认的伦理秩序,所以法律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