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33万多,买到了指导价74万的车,相当于打了5折。销售还告诉他,有个3万元的免税政策,按照这辆车的价格,是不需要交税的,男子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可去上牌时,却被告知要交18500元的税,购置税是按照备案价算,而不是开票价算的。男子傻眼:如果当初销售跟自己讲清楚,那自己就不买这辆车了,他觉得4s店误导了自己。可4s店给出的说法,让他难以接受。 李先生在杭州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宝马iX,这款车的官方指导价是74万多,销售告诉他,这辆车现在只要33万多就能买到手,相当于打了5折。 至于这么便宜的原因,一是这款车下一年就要停产了,二是这款车型目前销量不太好,所以才给出了这么大的优惠。 销售还告诉他,现在国家有个3万元免税的政策,以这辆车现在的价格是不需要交税的,相当于33万的车款,加上保险和上牌费就能把车直接开走了。 李先生觉得很划算,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毫不犹豫的签了合同,付了钱。 可他满心欢喜的准备给新车上牌时,系统提示录入信息不成功,对方要求李先生先去税务窗口开证明。 李先生赶到税务窗口,结果却被告知:这辆车需要缴纳18500元的购置税。 李先生有些傻眼了,按照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的政策,2025年全额免征,每辆新能源汽车免税额最高可免30000元。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他这辆车的开票价格是30万多一点,按照10%的税率计算,几乎全免了,怎么还要交18500元呢? 之后李先生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这辆车厂方在工信部有一个备案价格,税务部门是依据这个备案价格来指定最低的销售价格。 比如销售厂商备案的是50万,他卖给李先生的只有30万,税务部门执行的缴纳价格最低为50万,免的是3万以内的税费,那超出部分是需要缴纳的。 那么,纳税人购买车辆,到底是按照备案价算,还是开票价格算? 《车辆购置税法》第7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如果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来缴纳购置税。 就像李先生买的这辆车,虽然开票价格低,但因为有厂方在工信部的备案价格,税务部门就按照备案价格来认定最低计税价格了。 对于税务部门的回复,李先生表示认可,可他认为是4s店的承诺误导了自己。 如果4S店一开始就告诉他需要交税,他可能就不会买这辆车了,毕竟在同样要交税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等明年的新款。 可对方却说:税是国家收的,跟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这种说法,李先生接受不了,他找来记者,跟对方协商。 4S店工作人员解释:按照国家免征3万元税的字面意思,他们开出来的发票价核算下来是免征的,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市场行情就是这样,市面上打半价的车很多,只是这款车指导价格比较高而已。 免征3万元税的信息大家都能从网上查到,店方也好,消费者也好,都能从网上获取这个信息,所以中间可能会有歧义。 他们表示只能从关怀角度给李先生一些产品类的补偿。 但李先生觉得这根本没用,送的东西又不能拿去交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那么,在这件事情里,责任到底在谁呢? 了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以及免征政策,主要义务确实在买方,也就是实际纳税人身上。 4S 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如果提前知晓相关政策,也应当尽到告知义务。 如果4S店明知政策情况却故意不告诉李先生,这就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针对律师的这一意见,4S 店表示会向上反馈,争取和李先生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来征收购置税。 另外,根据相关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免征购置税。 大家在买车时,一定要自己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避免像李先生这样,本以为捡了便宜,结果却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