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生完二宝女儿,在月子中心坐月子,一儿童摄影店上门免费为宝宝拍摄了月子照,经对方游说,额外购买了一套价值1100元的百天加周岁照套册。可她两次预约去拍照,店方都以各种理由一延再延。万没想到,二宝被确诊小脑肿瘤不幸去世。女子悲痛万分,直到清理二宝物品发现收据,遂联系店家想要退款,对方拒不退款,还表示可让大女儿去拍照。女子:小女儿都没了,他还说这样的话,我感到很刺激! 2024年6月1日,耿女士迎来了家里的小棉袄二宝女儿的降生,让这个小家添了不少喜气。 耿女士为了更快更好的恢复身体,小女儿能得到更好照顾,她选了一家月子中心坐月子。 坐月子时,一家儿童摄影店找上门来,说是免费给宝宝拍月子照。 在摄影师的游说和撺掇下,耿女士掏了1100元钱,订了一套小女儿百日照加周岁照套餐,想记录小女儿成长! 她满心都是对小女儿的期待,盼着孩子满百天的时候,穿上可爱的小衣服,拍下软乎乎的模样。 可真等孩子满了100天,她兴冲冲联系店家约时间,对方却说,孩子刚满百天,抬头还不好看,拍出效果不佳,不如晚些再约。 耿女士心里有点失落,但转念一想,店家说得也有道理,为了孩子的照片能更完美,等就等吧。 她耐着性子,又等了2个月,再次联系店家的时,店家说店里正在装修,拍不了,再往后延延吧。 没办法,耿女士只能继续等,谁知,这一拖就拖到了她这辈子最不愿回想的日子。 小女儿的身体有些不对劲,耿女士带着孩子跑遍了医院,拿到诊断书的那一刻,她感觉天塌了,小女儿被诊断为小脑恶性肿瘤。 她抱着孩子,日日夜夜守在病床前,祈祷着奇迹能降临。可病魔是无情的,它不肯放过这个才来到世上10个月零25天的小生命。 2025年4月25日,耿女士的怀里空了,那个软软糯糯的小女儿,永远地离开了她。 那段日子,耿女士世界是灰暗的,她沉浸在失去女儿的巨大悲痛里,别说那套没拍成的照片套餐,就连正常的生活都过得浑浑噩噩。 那张1100块的收据,被她夹在小女儿的遗物里,连同那些破碎的念想,一起被尘封在记忆的角落。 直到最近,她收拾小女儿的东西,那张皱巴巴的收据,突然从一本绘本里掉了出来。耿女士的眼泪瞬间涌了上来。 孩子没了,百天照没照上,周岁照没等到!这是多大的遗憾啊!耿女士再次悲从心来,哭成泪人! 冷静过后,她整理心情,想着这套餐自然是用不上了,还是退了吧!于是她联系了那家摄影店,声音哽咽着,说明了情况,希望能把钱退回来。 谁知店家的回复,还是让她的心凉透了!“这是活动套餐,单据上写得明明白白,订完不退。” 电话那头的语气冷冰冰的,没有一丝温度。末了,还轻飘飘地补了一句:咱们订单可以一家孩子拍的,姐姐可以拍的!让你家大女儿来拍吧! 这句话,像一根针,狠狠刺破了耿女士强忍的平静。她握着电话,手指都在发抖,眼泪噼里啪啦地往下掉。 小女儿都没了,他怎么能说出这种话?我感觉很刺激!她觉得店家太冷漠无情,一点都不能感受、体谅失去孩子的母亲的心情! 那1100块钱,对她来说不算什么。可那套没拍成的百天照,是她对小女儿却是遗憾! 可店家的冷漠,像一块石头,压得她喘不过气。没拍成照片还不退款?她觉得店家不近人情! 于是她将此事发布在网上,想让网友评评理,这钱摄影店该不该退。 有人说,这种极小概率的事店家真的是太冷漠了,1100对于当事人不至于太穷,对于店家也不会破产,但当事人孩子没了,于情于理都应该退。 有人说,按合同是百天照,是商家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迟,要是早早拍了,人家还可以有照片留念,反过来是不是也要让商家赔偿 还有人说,不退是正常的,退是良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摄影店与耿女士签订给小女儿拍百日照加周岁照套餐协议,在百日时以宝宝小推迟时间,又在2个月后以店装修再次拖延时间,导致宝宝未拍成百日照,店家存在过错,涉嫌违约。 《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耿女士订套餐的核心诉求是记录二宝专属的成长轨迹,合同权利义务与二宝的人身紧密绑定。 店家以“这是活动套餐,单据上写得明明白白,订完不退”为由拒不退款,店家无权单方要求变更拍摄对象为大女儿。如协商后,耿女士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耿女士与摄影店合同,核心目的是记录二宝百天、周岁成长瞬间,属于人身依附性合同。 二宝确诊小脑恶性肿瘤并夭折,是普通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且二宝未拍成百日照,摄影店存在过错理应退款。 您觉得店家该不该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