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欺人太甚!”江苏常州,李女士的奶奶去世了,经理和人事都同意她请假五天,可林

芹姐说法 2026-01-02 15:52:16

“真是欺人太甚!”江苏常州,李女士的奶奶去世了,经理和人事都同意她请假五天,可林总却不同意,让她要么赶紧回来上班,要么自动离职。李女士苦苦哀求也没用,人事才告诉她真相:公司打算不再设置文员岗位,之前就想让李女士从文员转为销售,李女士没有同意,现在公司是借此机会让她自动离职,也好把“不能干”的员工清除掉。李女士得知后,直接起诉了公司,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他们利用李女士奶奶去世的事来要挟她,实在是太不人道了。 李女士在常州一家公司当文员,她的性格只适合这类工作。如果转做销售,既要出差,又要陪客户,实在不适合她。 当初,李女士就是看中文员岗位和自己的性格相匹配,才来这家公司面试的。 可没过多久,人事就找到她,说:“要不你换成销售岗位吧,这样工资也会高一些。你现在年轻,正是拼搏的时候。” 可李女士非常了解自己的性格,确实不适合销售。她觉得,如果那样的话,自己压力又大,每天还得做不喜欢的工作,这样的生活还有什么意义?于是,她拒绝了人事的提议。 后来,公司层面也有些犯难:李女士才入职一年,不能随意辞退她,否则就得支付赔偿金;要是能找到正当理由辞退,那倒还好。 正巧这时,李女士的奶奶去世了。奶奶和她的关系特别好,感情也格外深厚,她无论如何都要回去奔丧。 李女士赶紧向人事和自己的经理请假,说要回去处理奶奶的后事,想请五天假。 谁会和去世的人过意不去呢?大家都有怜悯之心,经理和人事很快就同意了。 人事批假后,肯定要向老总汇报。结果,林总发来信息说,不能回去奔丧,公司没有这条请假规定。 当时,李女士已经在高铁上了。接到人事的短信后,她苦苦哀求:“那是我奶奶呀,是我的至亲呀!能不能别在这件事上为难我?” 人事也知道这件事做得不地道,但自己拿着老板的工资,不能违抗命令,只能直截了当地说:“只有两条路,要么你赶紧回来上班,要么你主动离职。” 可李女士根本没想过离职,她工作得好好的,为什么要离职呢?她说:“能不能再求求老总宽容一下?我回来后可以不休假,把这几天的工作补上,行不行?” 话都说到这份上了,人事才透露了实情:“之前让你转做销售,你没同意。现在公司这个岗位不需要文员了,你又不适合做销售,所以公司是借此机会想让你主动离职。” 李女士这时才恍然大悟,忍不住在心里质问:你们怎么能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呢? 李女士想不明白的是: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你这里没有文员工作,要求所有人员都转岗为销售,那自己不适合,自然会选择离职。 可你们现在竟然拿我的自尊来威胁我!李女士心中的那口气始终咽不下去,于是她找到了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希望她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 虽然奶奶是7月份去世的,自己的工资也在8月底拿到了,但公司没有给予丝毫的赔偿。 后来,李女士才知道自己工作了一年多,公司竟然没有给自己交社保。当时自己刚入职,对相关规定不太了解,不知道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她直接起诉了该公司,要求公司不仅要支付赔偿金,还要把社保这部分的损失也赔偿给自己。 李女士也接到了通知,案件会在2026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不过,林总接到开庭通知后,非常气愤,发来信息指责她:“你上班摸鱼、不干正事,整天刷视频,简直是害群之马!居然还敢起诉我们,一点都不懂得感恩!我们每个月按时给你发工资,你怎么还不满足?” 可李女士想要的,只是一个公道,一个真理。 一、公司在门店不再设置文员岗位,可直接告知员工,后续可转岗销售,能干就干、干不下去员工自然会主动离职,员工也不会反向为难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取消文员岗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只需与李女士协商转岗,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即可,无需刻意隐瞒或刁难。 二、公司想图省事,借李女士为奶奶奔丧请假的事针对对方,逼迫其主动离职,确实很不人道,也把李女士逼急了,选择硬刚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借奔丧请假逼迫员工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为李女士缴纳社保也违反《社会保险法》,李女士主张赔偿金和社保补缴,于法有据。 此外,公司以“奔丧不批假”违背公序良俗,即便无法定丧假,也应基于情理批准事假,其做法既失德又违法。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呢?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2026年1月2日

0 阅读:104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