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医疗过错造成患者左大腿截肢,医方赔偿后尚需对安装大腿假肢担责】 【认定事实】2021年4月12日,原告孙某某因后续治疗,烟台佳新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安装鉴定证明,处理意见为:经诊断患者左大腿截肢,残肢较短,患者年龄较大,活动不方便。为了尽量弥补伤残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恢复自理能力; 患者适合安装适用型的大腿假肢,价格为肆万捌仟伍佰元整(48500.00)。因残肢较短,为了增加安全性和稳定性,患者需要佩带硅胶套和硅胶套锁具,硅胶套价格为:伍仟元整(5000.00)。硅胶套锁具价格为: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赔偿周期及年限:该假肢已通过动态安全无故障运动的国家质量检测,使用寿命为三年,硅胶套的使用寿命为壹年,硅胶锁具的使用寿命为叁年。 每年假肢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款的6%,更换的期限按照某省平均寿命76周岁计算。患者初次装配训练期为40天,训练期间食宿费为每人每天40元,装配期间需陪护一人。 【原告认为】2020年4月5日孙某某因病到某市中医医院处治疗,发生医疗过错,前期治疗费用经某市人民法院某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市中医医院已经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人民币80000元。 【被告某市中医医院答辩称】本案原告已同意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后续辅助器具的价格以及更换年限申请司法鉴定,被告予以同意,并在法院主持下,选择了司法鉴定机构,被告也向司法鉴定机构支付了鉴定费用; 但在接到该鉴定机构举行听证通知后,拒不到鉴定机构参加听证,造成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并撤诉诉讼。现原告已同意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辅助器具应当以普通适用型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然价格远远超出了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均衡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申请对原告后续所需的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及更换年限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因医疗损害致左大腿截肢,需安装并定期更换大腿假肢,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法可以参照《烟台佳新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鉴定证明》,原告根据自身病情,结合鉴定证明,要求被告先行赔偿更换四次(12年)的假肢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赔偿共计792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