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隐瞒离婚转走20万存款,法院:遗赠无效!两审判决敲响财产处分警钟

李哥财知道 2026-01-05 06:57:05

一人一句新年祝福遗赠给“儿媳”却被判无效!法院:隐瞒离婚事实+不履行赡养义务,触碰两大法律红线 广西南宁一起遗赠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近期引发全网热议:两位老人满心期待“儿媳”养老送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和存款遗赠给她,不料对方隐瞒离婚事实,转走20万元后改嫁失联。最终法院两审均判遗赠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重大误解、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边界,更给千万家庭的财产处分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反转:一场基于“谎言”的遗赠闹剧 2015年8月,南宁陆某甲、梁某夫妇的儿子陆某乙与韦某的离婚诉讼已拿到一审判决,虽尚未生效,但婚姻关系已走到尽头。然而韦某并未将这一关键事实告知二老,就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二老仍以“儿媳”身份认定,立下《遗赠》,将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无偿赠与韦某,核心诉求是“让她不要走了”,能陪伴照料二人晚年生活 。 令人心寒的是,遗赠订立仅数日,韦某便以代理人身份,擅自将梁某存折中20万元存款转入自己账户。随后她迅速迁出户口改嫁,此后多年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即便老人生病住院也未曾探望。2023年陆某甲病逝,家人核对财产时才发现存款早已被转走,多次追讨无果后,梁某于2024年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无效并追回款项 。 法庭上,韦某辩称遗赠是老人自愿签订,应受法律保护,且梁某无权撤销已故老伴陆某甲的部分。但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老立遗赠时对儿子儿媳即将离婚的事实完全不知情,韦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结合遗赠中“我们儿媳”的称谓、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推定韦某隐瞒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案涉遗赠无效,韦某需返还20万元存款。 二、判决背后:两大法律原则守住公平底线 这起案件的判决并非偶然,而是严格遵循重大误解和附条件赠与核心原则的必然结果,彰显了法律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刚性要求。 1. 重大误解:错误认知下的意思表示无法律效力 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但前提是该处分行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老作出遗赠决定的核心前提是“韦某仍是儿媳”,家庭关系的存续是财产赠与的关键考量因素。而韦某隐瞒离婚事实,导致二老在关键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产生认知错误,进而作出了与真实意愿相悖的财产处分。 根据司法判定标准,这种误解直接关联财产处分的核心决策,且造成了房产、20万元存款的重大财产处分后果,若无该误解二老绝无可能赠与财产,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认定遗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存在效力瑕疵,于法有据。 2. 附条件赠与:义务未履行则赠与可撤销 从案件事实来看,这份遗赠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韦某自身也承认,老人赠与财产的目的是“让她不要走了”,这意味着赠与附带了“维持家庭关系、履行赡养义务”的隐性条件。而韦某在获取财产后,不仅未履行赡养义务,反而迅速改嫁失联,导致遗赠的核心目的完全落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即便案涉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继承法》也明确规定“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作出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溯及力,也坚守了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 三、三大警示:家庭财产处分必看的法律指南 这起案件给所有家庭敲响了警钟,财产处分绝非“一纸文书”那么简单,尤其涉及亲情关联的赠与,更需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善意被利用。 1. 信息透明是前提:重大决策必核关键信息 家庭关系变化(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变动)往往是财产处分的重要考量因素,涉及房产、大额存款等重大财产赠与时,务必核实相关关键信息,避免因信息差导致决策失误。本案中韦某正是利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时间差钻了空子,暴露了家庭内部信息沟通的短板。建议家庭重大事项应保持坦诚沟通,必要时可通过书面确认等方式核实关键信息。 2. 赠与条件要明确:模糊约定易生纠纷 很多家庭基于亲情信任,在赠与财产时习惯“口头约定”义务,或仅作模糊表述,这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义务内容、履行方式、检验标准等,避免“口说无凭”。比如约定“赠与房产需承担赡养义务”,应明确赡养的具体方式、频率、标准等,一旦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可凭书面约定主张权利。 3. 遗嘱形式要合规:及时更新防风险 近年来类似的遗嘱无效案例屡见不鲜:上海一老人的视频遗嘱因未记录身份信息、日期而被认定无效,另一老人的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参与而失效 。这提醒我们,遗嘱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意思表示真实,还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

0 阅读:3
李哥财知道

李哥财知道

感谢大家的关注

作者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