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得说明,刑事案件的“故意”在法律上有严格界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很可能是在区

案影追踪录 2026-01-05 12:19:34

首先得说明,刑事案件的“故意”在法律上有严格界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很可能是在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定性。这两者在量刑上差别巨大。他可能试图辩解,撞击是出于其他动机(如泄愤、恐吓),而非直接追求受害者的死亡结果。 不过从描述看,“驾车从身后撞倒”且过程持续,这通常会被法庭视为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翻供可能是一种辩护策略,律师有时会建议当事人就主观意图部分进行辩解,争取较轻的罪名认定。 但法律讲证据。现场的客观行为、行车轨迹、次数等证据,往往比当庭口供更能说明问题。如果存在多次撞击,很难用“过失”来解释。这起案件还涉及“长期救治后死亡”,因果关系认定也是焦点。 这个案子你怎么看?你觉得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和客观证据,哪个对判决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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