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管理控制行为 在一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有

案影追踪录 2026-01-06 16:19:45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管理控制行为 在一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有一部分园区物业公司提供场地给诈骗团伙,如何认定这样的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诈骗集团?根据2024年出台的两高一部意见的第4条规定,做如下分析。 一、管理控制行为的具体类型及内涵 根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管理控制行为以四种典型方式呈现,其内涵如下: 行为类型 具体内涵 典型示例 提供犯罪场所 为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提供固定或临时的物理空间支持 租赁境外别墅/写字楼作为诈骗窝点、控制当地民房用于人员住宿与操作设备 条件保障 提供犯罪所需的物质、技术、资金等基础资源 采购VOIP设备/改号软件、提供翻墙工具、开设“两卡”账户、承担团伙饮食/交通费用 武装庇护 通过外部力量保障团伙运作不受干扰(含逃避查处、内部维稳) 勾结境外地方势力、雇佣安保人员巡逻窝点、配备武器防止警方突袭 人员管理 对团伙成员从招募到运作的全流程管控 线上招聘诈骗人员、组织话术培训、划分“话务员/技术岗/资金岗”分工、扣押成员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 此外,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是管理控制行为的重要伴随特征,体现行为人对团伙利益分配的主导权,是认定其控制地位的核心依据。 二、管理控制行为的核心特征 管理控制行为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有三大核心属性: 1.支配性:行为人对团伙成员的行动、犯罪流程的推进具有实际控制权(如决定诈骗目标、分配任务、奖惩成员); 2.组织性:通过明确的层级结构(如“老板→组长→组员”)和分工体系,将分散的个体整合为有序运作的犯罪整体; 3.持续性:并非单次或偶发的协助,而是长期维持团伙运作(如持续提供场所/设备、定期培训成员),体现犯罪的规模化与稳定性。 三、管理控制行为与犯罪集团认定的关联 该行为是跨境电诈犯罪集团认定的关键要件: 犯罪集团的法定要件为“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 管理控制行为直接体现“有组织性”与“领导者支配性”:例如人员管理中的层级分工证明“骨干固定”,抽成分红证明“组织者的利益主导地位”; 若行为人实施上述管理控制行为,且满足其他要件(三人以上、多次实施电诈),则可被认定为犯罪集团。 四、管理控制行为的法律意义 1.主体身份认定:实施管理控制行为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如窝点老板、技术负责人、资金管理者); 2.责任范围扩大:根据《刑法》第26条,首要分子需对集团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未直接参与某起诈骗),骨干成员对其组织/指挥的犯罪负责; 3.量刑从重情节:跨境电诈犯罪集团本身属于从重处罚对象,而管理控制行为作为核心犯罪行为,会进一步提升量刑幅度(如法定刑升格、不得缓刑等)。 管理控制行为是跨境电诈犯罪集团运作的“中枢系统”,其存在与否直接决定团伙是否构成犯罪集团,也是司法机关打击跨境电诈的重点目标(如“断卡行动”“拔钉行动”均针对此类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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