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生子反悔赠房,女儿月被索5000赡养费!法院如何裁决?

梅姐说法 2026-01-08 14:56:57

北京昌平,女子和前夫离婚时,约定将7套房子全部给女儿,前夫再婚后生了儿子就反悔了,不仅拒绝过户,还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女子当庭霸气反驳:你每个月的租金就足够你生活了,养老婆养儿子是你的责任,不是我女儿的责任! 据法治进行时1月7日报道,女子和前夫是在2018年离婚的。 离婚时他们名下有7套房子,两人协议,其中三套两居室归男子使用,三套一居室归女子使用,但是,这七套房子的产权全部要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男子很快焕发第二春,还生了一个儿子。 自从儿子出生后,男子的心思就活络了起来,对于离婚时候的约定,男子也反悔了,还多次向女儿要房子。 前妻一看,男子这是有了新家庭,就想将答应给女儿的房子要回去,给他新老婆和新生的儿子,就立即拒绝了。 为了保障女儿的权益,女子要求男子按照协议,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但是男子一直拒绝。 于是,女子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房子都按照离婚协议过户给了女儿。 可男子很快又出了幺蛾子,他说他现在身体不好,只能给人当保安,一个月只有2000多一点的工资,根本养不活老婆和孩子。 所以,男子将女儿起诉了,要求她每个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0元。 前妻立即指出,房子虽然过户给了女儿,但是男子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男子当时分了三套两居室,就算自己住一套,另外两套租出去,每个月的租金也都足够他用了。 而且,男子再婚后,再婚老婆没养过她女儿一天,女儿对她也没有任何义务。 抚养再婚生的儿子,也是男子和他再婚老婆的责任,和自己女儿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男子和前妻离婚时约定,七套房子产权全部归女儿所有,现在男子是否可以撤销这份协议? 女子和男子在离婚时约定7套房子产权归女儿所有,此协议本质上属于附身份关系的财产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父母对孩子的赠予,在权利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 但是,本案中的赠与协议具有特殊性。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 男子和女子约定,房子产权归女儿所有,并非一般性质的赠予,而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与。 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基于该协议所作出的财产处分等约定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约定,势必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另一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且,本案中房产已在女子申请强制执行后过户到女儿名下,财产权利已完成转移。 因此,男子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 男子起诉女儿,称自己生活困难,养不活妻儿,要求女儿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男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男子声称生活困难,要求女儿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子女是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以及赡养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并非必须按照父母的要求来进行,而是要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 男子称自己身体不好、工资低,难以养活老婆和孩子。 但女子指出,男子拥有三套两居室的使用权,房子的租金就足以维持男子的生活开销。 并且,男子再婚生育的儿子应由男子和其再婚妻子承担抚养责任,与女儿并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 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年长的兄、姐,对于年幼的弟妹确实有扶养义务,但是这个扶养义务是有前提的。一是父母已经离世,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二是兄、姐有扶养能力。 女子的女儿确实有扶养同父异母弟弟的能力,但是男子和其现任妻子并未丧失抚养能力,抚养幼弟的责任,根本轮不到女儿的头上。 男子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儿用自己的财产支付高额赡养费,用来维持他的再婚家庭的运转,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即便男子真的生活困难,需要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费的具体金额,也应该根据男子真实的生活需求,经济状况,以及女儿的实际负担能力等,合理确认后再决定。绝不是男子要多少,女儿就应该给多少。 有人说,这个女儿太不近人情。7套房子都是爹妈给的,她又住不过来,给父亲一套怎么了?毕竟父亲再婚生的儿子,也是她的亲弟弟。 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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