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山东一银行员工,利用假期嫖娼被抓,被拘10天罚5千,愣是瞒了单位

木槿论事 2026-01-10 18:27:40

“脸都不要了!”山东一银行员工,利用假期嫖娼被抓,被拘10天罚5千,愣是瞒了单位整整七年。本以为这事儿烂在了肚子里,没想到七年后东窗事发,银行以严重违纪为由,直接将他开除!员工不服,但最终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我不过是七年前犯了个错,凭什么现在开除我?!”周某在仲裁庭上,脖子上的青筋都暴了出来。   要说他这事儿,还得回到几年前,周某放假不老实,本来是好好歇着的时间,他偏要去碰高压线,跑去嫖娼,被警方当场抓个正着,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违法记录老老实实躺进系统。   出来以后他没想着长记性,而是打定主意:只要单位不知道,这事就当没发生,于是继续上班、领工资、评优,嘴上一个字不提,心里指望时间帮他“消毒”。   这一拖,就是整整七年,他照常在网点里点钞、办业务,表面人模人样,甚至混成了“老员工”“业务骨干”,久而久之,他自己都快以为那10天拘留真能烂在肚子里,侥幸心理膨胀到极致:不说、不查,就等于不存在。   结果现实一巴掌呼过来,银行按监管要求做员工背景核查,依法向公安系统查询员工违法记录,这本来是常规体检,没想着专门针对谁。   一筛子下去,周某七年前那条嫖娼处罚记录,完整弹了出来:姓名、证件、案由、处罚结果,一条不少,核查组找他谈话,他当场装不下去,只能承认。   接下来轮到单位按规矩出手,银行内部早有明文规定:员工参与嫖娼等违法行为,按严重违纪处理;对违法事实刻意隐瞒的,情节加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套制度不是事后编的,是走过职代会程序、长期公示的,他入职时也签过“知悉承诺书”。   人力、纪检核实完事实,按流程拟定解聘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工会看完材料也觉得没法替他说话,同意解除,手续走完,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到周某手里——从这一刻起,他的银行人生画上句号。   周某立马炸了,觉得自己“太冤”,他的逻辑就两条:第一,事发已经七年,时间这么久,单位现在翻旧账不合适;第二,那是放假期间的个人私事,跟工作没关系,银行凭什么因为这事开除人,他还把自己这些年的绩效、考核全拎出来,强调“我工作没出过错”。   仲裁阶段,还真让他碰上了一点“运气”,仲裁委认为单位事隔多年处理“理由不足”,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周某以为自己“翻盘”在望,没想到银行比他还刚,直接把仲裁裁决告上法院:这口锅,绝不往回捂。   一审法院看了规章、看了证据,给仲裁来了个反转:银行解除合法有效,二审维持原判,周某不死心,又把希望压在再审上,高院调卷审查后,一锤定音——驳回再审申请,确认银行做法符合法律和内规。   法院的理由,说白了就三点。   时间不是挡箭牌,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处理,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算,之所以隔了七年才动手,是因为你自己把事藏了七年。   你捂着不报,然后反过来怪单位处理晚,这逻辑说不通。   第二,金融行业有权“严一点”,银行干的是管钱的活儿,本质靠信誉吃饭,员工品行就是招牌的一部分,嫖娼是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是什么“小情趣、小瑕疵”,对于这种踩红线的事,银行设“零容忍”条款,完全合理,法律也支持。   第三,诚信一塌,合同就站不住,劳动关系的底层是信任——你什么样,用人单位得看得见,违法是第一刀,长期隐瞒是第二刀,一个连拘留处罚都要骗过去的人,还指望别人把成千上万的资金交给你?信任基础没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属于正当自保。   这件事,其实不只是在教训周某一个人,而是在提醒所有打工人:别再把“八小时内是员工,八小时外是你个人”的幻觉当护身符,尤其在金融、司法、教育、执法这类高敏感行业,所谓“私德”出了大问题,注定会反噬你的“公事”。   很多人总爱拿“都过去好多年了”“已经罚过钱坐过拘留了”当盾牌,以为行政处罚完就一笔勾销,现实是:法律那边是第一本账,用人单位根据行业规矩算的是第二本账,两者互不冲抵,违法记录在系统里躺着一天,就有被发现的一天;你越是靠隐瞒撑着,爆雷那天就越难看。   对单位来说,这案子也敲了个警钟:员工背景核查、在职动态排查,必须做成常态,而不是走过场,只要规章事先合法制定、合理公示,处理时按照程序走,法院会给“安心丸”。   说白了,周某真正毁掉自己的,不是那10天拘留,而是后面七年的装聋作哑,第一步犯错,第二步撒谎,这才是致命组合。   七年前,法律先打了他一巴掌;七年后,规章和判决一起把那颗侥幸心按在地上摩擦,想把底线踩烂了,还稳稳端着饭碗,这种好事,谁也捞不着,在此也要再提醒一句,违法犯纪的事儿大家都别干,离得远远的。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踊跃留言!麻烦看官老爷们阅读后点赞关注,谢谢!   (个人观点,理性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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