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北京一男房东因联系不上女租客,担心出事,直接开锁进了房间。女租客回家发现后怒而报警控诉非法侵入,警方却以‘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换做任何一个独自租房的年轻人,推开门发现房门被动过、私密空间被外人闯入,那种从脚底窜上来的恐慌都难以平复。 女租客说,当时看到玄关的鞋子被挪动了位置,卧室的抽屉也有被拉开过的痕迹,整个人瞬间汗毛倒竖,连夜收拾东西搬到了朋友家,连着好几天都不敢独自睡觉。她想不通,自己按月交租、遵守约定,怎么就成了“可以被随意闯入”的对象,更想不通警方口中的“情节特别轻微”,到底轻在哪里。 房东或许真的有过担心,可担心从来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住房租赁条例》里写得明明白白,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除非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联系不上租客有无数种合法方式:找物业帮忙敲门、联系租客的紧急联系人、甚至可以报警求助让民警帮忙核实情况,偏偏他选了最越界的一种——直接开锁闯入。 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侵犯了租客的居住权,而《民法典》早已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哪怕房东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剥夺 。 警方以“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或许是考虑到房东没有造成财物损失、主观恶性不大,但这一认定显然忽略了非法侵入对当事人心理造成的伤害。上海曾有类似案例,六旬房东深夜强行要求进入女租客房间,被拒后仍纠缠不休,最终导致租客出现抑郁发作、夜间不敢关灯的症状,法院认定房东存在过错并判决赔偿 。 北京丰台也曾有房东趁租客不在家安装摄像头,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样是非法侵入,仅仅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没有损毁财物,就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这是否变相弱化了对租客隐私权的保护? 更值得深思的是,租房市场中租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多租客遇到房东擅自进入、乱涨房租、克扣押金等问题时,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因为维权成本高而不了了之。 北京海淀法院就曾判决过一起案件,房东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出租屋,租客解约后法院支持退还租金和押金,并判决房东支付违约金,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说明法律层面是明确保护租客权益的,但为何到了执法环节,却会出现“不予处罚”的情况? 难道只要出发点是“善意”,就能突破法律的边界?难道租客的私密空间,就因为房子是租来的,就不值得被严格保护?房东的担心可以理解,但再深的担心也不能凌驾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如果这次“情节特别轻微”的认定被广泛效仿,会不会让更多房东觉得“偶尔闯入没关系”,进而让租客的居住安全感越来越弱? 居住安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私密空间都不容侵犯。警方的“包容”需要建立在不违背法律精神、不忽视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不能让“善意”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租客维权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的作用也不仅是惩罚恶性犯罪,更要守护日常的公平正义。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