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老汉要宰年猪,他叫来同村66岁男子帮忙按猪,谁料猪的力气太大,一脚把男子蹬倒在地,男子猝不及防,摔成高位截瘫,出院5年内都需要专人护理,费用不低,虽然住院期间老汉垫付了8万多,但家属一算账,出事后各项损失高达74万,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老汉赔钱,法院判决让家属无法接受。 2024年1月29号,眼看要过年了,70岁的方某丙家里养的肥猪是时候该宰了。 按老传统,杀猪得找几个壮劳力帮忙按着,不然猪一挣扎,几个人都按不住。 方某丙想着同村的方某甲虽然66岁了,但身子骨还算硬朗,就开了口,说老方,明儿来帮我按按猪,完事了吃顿杀猪菜! 方某甲寻思着都是几十年的老邻居,搭把手的事儿,而且他最爱吃杀猪菜,就爽快答应了。 第二天下午,该宰猪了,几个来帮忙的人就把猪按倒在地,其中就包括方某甲。 可这猪力气大,临死前拼命一蹬,好巧不巧,这一脚正踹在方某甲身上。 方某甲本来就没站稳,被这几百斤的猛力一撞,直接向后摔倒,脑袋和脖子重重磕在地上,当场就动弹不得了。 这一下,喜庆的杀猪现场瞬间乱成一锅粥。方某甲被紧急送往县里医院,这一住就是1个多月,直到3月11日才出院。 只可惜他人是出院了,却再也站不起来了。 诊断书上显示,方某甲颈椎脱位、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脊柱骨折。 简单说,就是高位截瘫,脖子以下基本没知觉了。 方某甲这一倒,家里的顶梁柱塌了。从2024年受伤到2025年鉴定,这1年多里,光是治疗费就是个无底洞。 虽然方某丙前期垫付了8万4千多块钱,但对于一个截瘫病人来说,这点钱连半个月的ICU都住不起。 2025年2月和5月,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结论:四级伤残,而且未来5年都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这就意味着,方某甲后半辈子离不开人照顾了。 家属一算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林林总总加起来74万7千多块钱。 家属就找方某丙,说人是在你家受伤的,你必须负责到底。 可方某丙认为,我也没让他拼命啊!再说我都70岁了,家里也没啥钱,这70多万我上哪赔去呀! 两边谈不拢,只能上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这属于典型的义务帮工。 啥叫义务帮工?就是农村里常说的白帮忙,不收钱,纯看情分。 法律上讲,既然是无偿帮忙,主人家就得对帮工人的安全负责。你让人家来干活,就得保证环境安全。 杀猪本身就是高风险活,猪一挣扎那是几百斤的力气,方某丙作为组织者,既没准备安全绳、防滑垫,也没专门安排人保护帮工的安全,这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明显的过错。 可话又说回来,方某甲自己也不是完全没责任。 作为一个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的66岁老人,他心里应该清楚,杀猪危险,猪会踢人。 但他当时可能觉得都是老把式了,没事。他既没穿防护装备,也没站在安全位置,自己也疏忽大意了。 这属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是一种过错。 如果不判方某丙赔,以后谁还敢请人帮忙?谁还敢去帮忙? 但这要是全让方某丙赔,对于一个70岁的农村老人来说也确实不公平,毕竟人家也不是故意害人。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农村互助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方某丙承担70%的责任,方某甲自己承担30%。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方某甲是无偿提供劳务,但方某丙是受益方。法律规定,当帮工人受伤时,首先看谁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法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而是谁做错了谁担责。 方某丙作为杀猪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人,享受了方某甲劳动带来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险之所归”的法理,他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院判决方某丙承担70%的主责,依据的是他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方某丙既没有提供防护装备,也没有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这种不作为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这种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不鼓励盲目帮工或冒险作业。如果帮工人因为是帮忙就完全免除注意义务,那么被帮工人将背负无限责任,这会导致没人敢请人帮忙,反而破坏了邻里互助的社会基础。 因此,让方某甲自担30%,是对他疏忽大意的惩罚,也是对成年人自我保护责任的强调。 最后算下来,74万多的总损失,方某丙要赔52万3千多。因为之前已经垫付了8万4,扣掉之后,还得再掏43万8千多。 这判决一下来,村里都炸了锅。有人觉得方某甲亏,一辈子瘫痪了才拿43万。有人觉得方某丙冤,杀头猪把家底都赔光了。 原本一场热热闹闹的杀猪宴,最后变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这教训,实在沉重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