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跪求死刑,却被法律“程序”轻轻推回:这起车祸案,到底谁在保护? 2024年10月2日傍晚,江西景德镇的主干道上,一辆电动车以近130公里的时速冲过红灯,撞飞了一家三口——30岁的儿子、28岁的儿媳,还有刚满11个月、当天本该过周岁生日的小孙子。三人当场或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者廖某宇,20岁,事发前正和女友在车上为“鹦鹉学舌是4000年还是6000年”争执。一言不合,他一脚油门踩到底,在晚高峰的人流中泄愤狂飙。事后,他拨打了120,留在现场,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2026年1月9日,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听到判决那一刻,70岁的胡女士瘫坐在法庭外。她唯一的儿子、儿媳、孙子,三条命,换来的是一张“死缓”判决书——而这意味着,只要廖某宇在狱中“表现良好”,他就永远不会被执行死刑。 更令人心寒的是,1月14日,胡女士在律师陪同下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要求启动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根据法律规定,检方需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今期限已过,官方沉默,民间传言:申请未被受理。 也就是说,这条“依法维权”的路,被堵死了。 一场因“口角”引发的灭门惨案 很多人说:“不就是吵架吗?至于开快车杀人?” 可问题从来不在“吵架”,而在把公共道路当作情绪垃圾桶的极端自私。 监控显示,廖某宇在路口等了三轮红灯,期间与女友闲聊。争执发生后,他沉默数秒,绿灯一亮,直接猛踩电门。司法鉴定证实:撞击前2秒,车速仍高达107公里/小时。他确实打了方向盘、踩了刹车——但那不是“避让”,而是本能的“自保”。因为他知道,撞上人,自己也完了。 法院认定其为“间接故意”:虽无明确杀人意图,但明知高速冲入人群极可能致人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加上“自首”情节,故判死缓。 法律逻辑看似严密,但对胡女士而言,这无异于二次凌迟。 她失去的不是一个抽象的“被害人”,而是每天给她发早安消息的儿子,是抱着孙子视频喊“奶奶”的儿媳,是那个刚学会叫“爸爸”的小生命。 而凶手,仅仅因为“打了电话”“没逃”,就能换来一线生机? 法律的“理性”,为何总伤透人心? 支持死缓判决的人会说:我国慎用死刑,死缓是宽严相济的体现;间接故意不同于蓄意谋杀;自首依法应从轻。 这些都没错。但当法律条文遇上“一家三口灭门”这种极端悲剧时,程序正义若不能回应基本的人伦情感,就会显得冷酷甚至荒诞。 更讽刺的是,廖某宇家属曾希望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刑期7年。而检方坚持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才保住死刑可能。如今,被害人家属唯一诉求是“死刑立即执行”,却被程序拒之门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亲属可在判决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但是否抗诉,完全由检察院裁量。一旦他们认为“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便可不予受理——且此决定不可复议、不可上诉。 这意味着,胡女士这样的老人,哪怕耗尽积蓄请来专业律师,哪怕哭干眼泪,只要检方一句“不符合抗诉条件”,她的声音就再无渠道抵达更高司法机关。 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制度设计中的结构性失衡:国家公诉权高度集中,被害人权利边缘化。你只能“请求”,不能“主张”;只能“等待”,不能“推动”。 当“死缓”成为情绪犯罪的保险绳 此案最令人不安的,是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信号:只要你事后不跑、打个电话,哪怕你因琐事泄愤、高速冲撞人群致多人死亡,也可能免于一死。 试想,如果今天廖某宇撞死的是你的父母、你的孩子,你能接受“死缓”吗? 如果明天有人因外卖迟到、游戏连败、情侣吵架,就开着车在步行街“发泄一下”,我们是否还能安心带孩子出门? 法律当然要防止冤案,但也不能让极端恶性犯罪因“程序合规”而获得变相豁免。 “间接故意”不该成为情绪型暴力的护身符,“自首”也不该自动抵消三条人命的重量。 胡女士和她老伴,已是古稀之年。他们不图赔偿,不要谅解,只求一个“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可如今,连这最后一点念想,都被一纸“不予受理”的沉默掐灭。 法律若不能抚慰最深的伤口,至少不该再撒一把盐。 当一位白发母亲跪在法院门口,问“我孙子的命,值几年?”时,我们该反思的,不只是判决本身,更是整个司法体系对普通人苦难的感知能力。 这起案子,判的不只是廖某宇,更是公众对正义的信任。 而信任一旦崩塌,再多的“判后答疑”,也补不回那颗破碎的心。 评论区留给你: 你觉得“死缓”合理吗? 如果是你家人遭遇这种事,你能接受吗? 欢迎理性讨论,但请别对受害者家属说“放下吧”——有些痛,放不下,也不该被要求放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