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读高一的女儿半夜在她床边伤心哭泣,赵女士忙询问,女儿抽抽搭搭拿出手机,赵女士看到有男生发消息污蔑女儿跟别的男生去开房,还编造不堪细节,赵女士心疼不已,她坚信女儿不可能做这种事,立刻报了警,还和女儿一起保存了证据。经调查,发现幕后造谣者竟是赵女士相交二十多年的好友的女儿,好友上门求私下调解,赵女士断然拒绝,坚持要求造谣者公开道歉。 那天晚上,赵女士睡得正香,突然感觉身边有动静。 睁眼一看,女儿正站在床边,眼睛哭得又红又肿,手里还攥着手机。 赵女士一下子就慌了,赶紧坐起来问女儿咋回事。 女儿抽抽搭搭的,把手机递给赵女士,话都说不利索。 赵女士接过手机,一看上面的消息,差点没气晕过去。 有女儿的同学发消息污蔑女儿,说女儿跟别的男生去开房,还编了好多不堪入耳的细节。 赵女士看着女儿,心疼得不行,她太了解自己女儿了。 女儿从小就乖巧懂事,学习努力,在学校和同学关系也好,咋可能干出这种事。 赵女士强忍着怒火,一边安慰女儿,一边想着这事要怎么处理。 她知道,这种谣言要是传出去,女儿以后在学校可怎么抬得起头,说不定一辈子都得活在阴影里。 赵女士当机立断,拿起手机就报了警。 报完警,她又和女儿一起,把所有证据都保存好,聊天记录、短信一样都不放过。 警方介入调查后,赵女士每天都盼着能有个结果。 不久,真相查出来了,幕后造谣的人让赵女士怎么都想不到。 竟然是赵女士相交二十多年的好友的女儿。 赵女士当时就懵了,她和这个好友一直情同姐妹,两家经常走动,孩子们也是从小一起长大。 她实在想不明白,好友的女儿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 赵女士心里又气又难过,气的是好友女儿的行为,难过的是这么多年的情分,咋就变成这样了。 好友知道事情败露后,带着女儿急匆匆地就来了。 一进门,好友就满脸愧疚,拉着赵女士的手,一个劲地道歉。 好友说,孩子还小,不懂事,就是一时糊涂才犯了错,让赵女士看在多年的情分上,私下解决这事,别把事情闹大。 好友还说,会给赵女士一些经济补偿,希望赵女士能息事宁人。 赵女士听着好友的话,心里乱成一团麻。 她理解好友作为母亲的心情,可她更心疼自己的女儿。 女儿平白无故遭受这样的污蔑,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和压力,这哪是一句不懂事就能解决的事。 赵女士态度很坚决,直接拒绝了好友的请求。 她跟好友说,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让造谣者公开道歉,还女儿一个清白。 赵女士说,孩子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面对错误,不敢承担责任。 要是这次轻易放过,孩子以后还会觉得造谣没啥大不了,说不定还会继续伤害别人。 好友见赵女士态度强硬,一下子慌了神,又开始哭诉自己的难处。 好友说,孩子还小,公开道歉会让她以后抬不起头,会影响她的一生。 赵女士不为所动,她看着好友说,女儿被造谣的时候,又有谁考虑过她的感受,她承受的痛苦又有谁来承担。 现在必须让造谣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给女儿一个交代。 这事传出去后,周围的人看法不一。 有人支持赵女士的做法,觉得她做得对,不能让造谣者逍遥法外,必须让她们知道造谣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些人说,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谣言传播得又快又广,要是不及时制止,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受到伤害。 赵女士这么做,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女儿,也是为了给大家一个警示,让大家都知道,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可也有人觉得赵女士有些不近人情,毕竟和好友相识多年,孩子又还小,私下解决算了,没必要把事情闹得这么大,让双方都难堪。 赵女士听着这些不同的声音,心里很坚定,她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她觉得,自己的坚持不仅仅是为了女儿,也是为了给所有遭受过谣言伤害的人一个榜样。 终于,案件有了结果,立了案。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造谣者编造虚假信息污蔑赵女士女儿,这明显触犯了民法典第1024条,该条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造谣者的行为属于诽谤,严重损害了赵女士女儿的名誉权。 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赵女士拒绝私下调解,坚持立案,这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要看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赵女士女儿名誉受损事实确凿,造谣者行为违法且主观恶意明显,大概率会支持赵女士要求公开道歉的诉求,甚至可能要求造谣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赵女士希望,通过这件事,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谣言的危害,让大家都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支持赵女士坚持法律维权,还是觉得私下调解也能解决问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