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花6万5千买的车子发生事故,店方称修好需要10万元

湖哥读书分享 2023-04-05 14:31:18

河南,郑州。王女士花6万5千元买的车子不慎发生事故,店方表示修好需要10万元,王女士觉得太离谱就不想修了,店方:不修也要交1万5千元的估价费!王女士有一辆代步车,虽然价格不高但是使用率很高。有一天王女士开车外出办事,在高速上不小心发生了事故,车子受损严重,好在人没什么事情。意外发生以后,王女士就将车子送到了店里想要问一下修好大概需要多少钱。店方表示要查看一下王女士的车子,然后将车子的维修情况告诉王女士。几天以后,王女士和家人一起来到店内,店员告诉她,想要将车子全部修好一共需要10多万元,王女士听了以后觉得非常不可思议。

自己的车子买来的时候才花了六万五千元,怎么修一下的价格比买新车还要贵?对此店方表示,单买零件是比较贵的,维修费比车价贵是正常现象。王女士觉得既然维修这么贵,那就干脆不修了吧,反正理赔方也愿意给她按照全损车来处理。当王女士提出想要把车子拖走时,店员表示,不修也可以,先把费用交一下再拖车。王女士一听就惊呆了,车子还没修,为啥要交钱?店员理直气壮地表示,他们已经帮王女士的车子进行拆检评估了,忙活了一通现在王女士又说不修了,难道让他们白干活吗?听了店员的话,王女士哭笑不得,如果店员真的为她的车子拆检了,那她付钱也是应该的,可是她的车子自从拖来以后,就一直停在那里没动过,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收费就说不过去了。店员又拿出了一张事故维修清单,表示上面的很多零件他们都已经订了,如果王女士不付钱的话,那他们买的这些零件怎么办呢?对于店方的做法,王女士并不认同。王女士认为店方都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自己还没有决定到底修不修车,店方竟然都已经开始买零件了,自己对这件事怎么一无所知呢?店员的态度变得强硬起来,他表示当时王女士都已经签字了,那就说明是同意和知情的,既然把维修事宜委托给他们店,那么他们肯定要订零件,而且王女士就得为此付钱。王女士也觉得自己非常委屈,店方当时说签这单子是表示自己有意向维修,并不是最后的维修方案,自己这才同意签字的,况且维修车子还要得到理赔方的同意才可以进行维修。

对于店方的做法,有人觉得店方就是看王女士不懂修车这些东西,明显就是在忽悠王女士。再说钱还没到位,店方怎么可能先订零件呢?还有人觉得王女士真的太委屈了,修吧维修费都超过她车子的钱了,不修吧店方为难她还要收这么高的拆检费用,店方的做法真的太过分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女士和店方签了理赔意向单以后却又反悔不想修,是否要承担这笔估价费用?一、王女士签订的意向单属于什么性质?1、店方认为,王女士在事故维修派工单上签了字,就是同意维修车子,他们也就可以开始订配件,并展开一系列的工作。从店方陈述的意思来看,他们是将这张派工单当成了合同来看待,认为王女士签了字双方就形成了合约,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2、《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店方给王女士签字的单子上,几乎是一片空白,根本就没有什么具体的内容。而根据以上法规,一份正规的合同,应当包含数量、价格等详细的内容。因此,这份几乎全部空白的单子并不能认作是合同。并且车子有理赔方进行理赔,单子上也缺少理赔方的签字。综上所述,这份单子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二、王女士是否应当付这笔检修评估费?1、《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的王女士只是签字表示有意向修车,但是派工单并不属于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王女士现在决定不修车的行为,也就不属于违约行为。2、对于店方所声称的已经为王女士订了零件,王女士需要付零件费用一事,首先店方需要拿出已经定零件的证据,其次就是在未通知顾客的情况下私自订零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面对王女士的询问,店方却只能转移话题,并不能拿出任何订零件的详细单子,因此王女士也不需要为这笔可能都不存在的零件费用承担责任。三、经过多次协商,店方最终同意王女士只需要付拖车费就能将车子拖走,而这笔拆检费用王女士则不需要承担。对于王女士修车的遭遇,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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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风雪夜归人

风雪夜归人

2
2023-04-07 20:12

打死这些孙子!抢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