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走私案件的税率及成交价格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14 18:06:43

洋酒走私案件的税率及成交价格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洋酒类走私案件经常会涉及到偷逃税款的扣减问题,而扣减税款可从税率的适用以及成交价格认定两方面入手。税率适用方面扣减较为直接,通过匹配不同的税率标准,直接通过计算确定应予认定的偷逃税款;而成交价格方面则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证据的相互印证问题。现基于洋酒走私案件,从两个方面对税款的扣减进行介绍。本文所提及的洋酒主要指税则号列中22.08项的酒类货物。

一、税率

一般贸易进口洋酒需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处于特殊时期、洋酒原产地来源于特定国家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行为若涉嫌到走私,无论是低报价格的报关走私或是伪报贸易模式的跨境电商走私,均以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作为税种计算案件的偷逃税款。以1L装原产于法国的马爹利VSOP白兰地为例:

1.关税税率

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自此法国产的洋酒关税为暂定税率5%;2024年12月26日,上述单位发布《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其中附件2将原有的法国产洋酒品类剔除。换言之自2025年1月1日起,法国产洋酒的关税将适用最惠国税率10%。

2.消费税税率

结合《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洋酒消费税同时实行从价定率及从量定额(即复合计税),从价定率即是按照商品的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从量定额即按照商品的数量(如升)征收固定金额的税款。结合实务经验以及《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知,洋酒在进口环节的消费税为20%+0.912元/升。

3.增值税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综合上述税率,假设1L装白兰地的成交价格为1000元,仅计算从价定率下的进口应缴纳税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关税:1000*10%=100元;消费税:(1000+100)*20%/(1-20%)=275元;增值税:(1000+100+275)*13%=178.75元;

总税费:553.75元,综合税率55.375%。

由此可见洋酒的综合税率较高,若涉嫌洋酒走私案件并希望降低相关税款,需从关税部分入手,而关税高低主要涉及到货物的原产地情况。根据《税则号列》,我国与部分国际组织、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如东盟、新西兰等,原产于该地区的洋酒能够适用0的关税税率。

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无法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此时可引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办案部门对于货物原产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

4.两项特定情况下的税率

洋酒类案件在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以及个人自用物品携带入境的情况下,其所适用的税率情况具有特殊性。若以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在个人具有年度免税额度且单笔5000元限额的情况下,免除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按70%缴纳,然而应予注意在跨境电商渠道下进行走私,由于违反了二次销售的规定,在后续的税款计核中依然以前述的三税进行计算,只是会扣除跨境电商渠道下所缴纳的税款。若以个人自用物品携带入境,超出免税限额的情况下,税率为50%。

二、成交价格

在明确税率情况后,洋酒走私案件的另外一项关键数字便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的认定尤为复杂,主要因其交易环节隐蔽性强、资金流向复杂,且常伴随虚假合同、对敲支付等规避监管手段。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难点、估价方法及司法解释变更等方面展开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最新的《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八条,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办案部门在核定价格时,需结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

实践中走私洋酒案件常存在以下问题:真假两份合同并存,用于报关的仅为金额较低的合同;对敲支付,通过第三方账户或虚假贸易转移资金,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分离;分拆交易,将高价值货物拆分为多批次低价值货物申报。

由于上述情形的存在,导致实务的成交价格难以确认,此时需根据其他方式确认价格。

2.其他估价方法

《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基于适用的顺序规定了其他确认成交价格的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相同货物,即参考同一时间段内,相同品牌、规格、原产地的洋酒在正常贸易中的进口价格;类似货物,相同产地的其他品牌的价格;倒扣价格,以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环节税费、利润及合理费用后倒推完税价格,根据相关经验倒扣价格下的计税价格往往相对较低。

除了上述基于办案部门主动适用的方法外,涉案的当事人亦能自行提供能够反映真实成交价的材料,如合同以及流水记录等。在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洋酒走私案中,当事人与港澳的代理联系,获取了形式发票并还原部分货物的价格,在直接降低对应货物的偷逃税款外,还动摇了所有涉案洋酒的价格基础,最终获得法院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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