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好讼之风的兴起,在宋代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民众维权案件增多,官员执法压力增大,司法淹滞,效率低下,增加了民众维权的阻碍;维权之风兴起,加之宋代教育兴盛,帮助民众维权的讼师行业兴旺,还有部分无良讼师为了个人利益嗦讼;
为了达到维权目的,贿赂法官的事情也在增多,“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维权之风还促进了广大民众维护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的意识。
司法淹滞民间好讼之风兴起,维权案件增多,官吏对此焦头烂额。
北宋时期大多数地区都有民风好讼的记载,到了南宋时期,南宋十七路几乎每一路都有类似记录,“滞讼如山”,“方田讼牒纷如雨”,“受诉牒日数千纸”,维权之风更甚,加之有的案情复杂,以至于官员迟迟无法审判,司法淹滞现象由此产生。
宋人经常使用“淹滞”、“淹留”、“淹禁”等表示司法活动中的延迟现象,宋代政府对于审案和羁押都有时间规定,“民之犯罪至于重辟,勘结自有限日”,“禁系淹延”。
但是官吏能力不足、程序繁复、时限严格、当事人不断翻供等原因大大加重了宋代司法淹滞,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
仁宗末年,凤翔一妇人与人通奸,按照宋律通奸罪最多徒二年,然而该妇人却在狱中被关押了四年,“凤翔妇与黄冠通奸,即妊不决,在禁中四年”,直至英宗即位大赦天下才被释放,当时已“妇生子,发满面,齿满口”。
类似这种长期羁押的司法淹滞在宋代并不少见,不仅维权民众会被羁押,为其作证之人也同样会被羁押,而宋代监狱也绝非什么好去处,“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在这样的地方百姓死于非命并不少见。
仁宗嘉佑年间的“曾均打杀阿黄公事”,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事发直到四年六月“方始断遣”,前后一年有余,“在禁及在狱病患到家身死者十八人”,因此特加存恤,“乞下本军,应系经两次勾追照证,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其死亡之家,与免色役一次”。
未作奸犯科的百姓仅是为了维权或是作证就将枉死狱中,官吏还会避重就轻,“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
司法淹滞给民众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富贵人家被羁押仍然衣食不缺,犯官甚至能够在家待审,百姓则不同,“一身久系,家为破散,瘦病饥寒,愁痛无告”,即使在狱中侥幸保住性命待到出狱之时亦不知家中境况如何。如前所述王元吉被诬案,其继母刘氏母弟在王元吉被羁押期间“欺隐王氏财物”。
理宗时期,百姓何存忠家人在其死后为了继承人而讼官,在此期间其家产“半为其女所抽拨,半为其出继之子黄康功所典卖,而所存无几矣”。
不仅如此,“盖证左之人多是它州商贾与村落农夫,或有老亲弱子别无它丁,必候其人营贩作业始可生活。
一遭禁系,动经岁月,其家啼饥号寒,遂挤沟壑,其身或苦疾病,因而瘐死,无罪陨命,深为可悯”,作证之人多是商贩或是农夫或是家中没有旁人可谋生,“不知罪不至死,一身之困踬难逃,身既被囚,数口之饥寒孰给?所谓破家县令,皆是之类”。
一旦遇到司法淹滞,被长期羁押,家中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乃至家破人亡。
为了整治司法淹滞,宋代政府可谓是下了大力气,虽然有所见效,但是有时治理司法淹滞的手段最后却成为了司法淹滞的成因之一。
讼师行业兴旺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民间田宅等财产的流转速度加快,百姓的维权案例变多,士人、商户、农民、技工、师巫、牙侩、舡艄、伎乐、僮仆,连人们印象中清心寡欲的僧道亦不可避免与人争讼,讼师行业和讼学由此兴盛起来。
不仅江西一地,几乎各地都有关于多讼的记载,莱州“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高密县“俗尚嚣讼”;京兆府“持词而求诉者肩相摩乎其门”;扬州“争讼界至,无日无之”;等等,诉讼手段之多,诉讼范围之光为历代罕见。
尤其在江南地区,“乃相扇炽,构讼成狱,自以为能”。
士大夫认为百姓本是良善之人,“斯民之生,未尝无良心也,其所以陷溺其良心,不好德而好讼者,盖亦刀笔之习相师成风”,维权乘风成风全因讼师唆使,“以唆教作生涯,以胁持立门户”的讼师令士大夫由衷厌恶。
而民众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权表现出的争夺、欺凌、殴斗、诋毁亦令士大夫触目惊心。